夏俊峰-夏俊峰天理何在

11个月前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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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沈阳刺死城管案件回顾:只因摆摊争执,两名城管被刺死,后来怎样?

2、夏俊峰被执行了没有?

3、夏俊峰案子是什么事?

4、夏俊峰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5、夏俊峰当过城管吗?

6、夏俊峰今日被执行

7、夏俊峰案什么审判结果,为什么防卫过当不成立

8、《刺死城管的小贩被判,打死小贩的城管判了吗?》

沈阳刺死城管案件回顾:只因摆摊争执,两名城管被刺死,后来怎样?

后来刺死城管的商贩被警方抓获,并移司法机关进行判决,该商贩被判处,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

夏俊峰被执行了没有?

死了,前日上午,夏俊峰被沈阳市中院执行,其妻子张晶当日下午得到通知,让其昨日上午9点到殡仪馆领取骨灰。

阻止小贩乱摆摊是城管的职责,不是欺负。。。。。沈阳中院:夏俊峰未遭殴打 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作为城管人员,执法维护城市的形象与秩序,这没有错。但问题是底层生计的夏俊峰与城管执法的申凯之间所存在的矛盾纠结,实质上是一个无解的死结。对待街头的练摊,城管不管丢自己的饭碗,城管管了丢小贩的饭碗。这是一种残酷的生存斗争。他们为饭碗冲突、搏斗,谁也摆脱不了这种定律的支配。藐视法律随处摆摊的小贩就对了吗?不管城管如何,他们本身就犯了法的,因为法律中有这么一条,城市街道不许摆摊。一个个都觉得城管是强者,小贩是弱者。可你们可想过,城管没有犯法,反而是小贩犯了法。试问一下,小贩占道经营就对了?小贩无证经营四处摆摊就对了?于整理市容,真的只是扫个地的原因?主要是他们霸着街道让行人根本无法走路好不好!大部分的小贩不是租不起铺面,只是想逃费罢了!哪儿人多摆那儿。法治社会,法律是底线,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夏俊峰家庭的现状,深感同情,但夏俊峰出手伤人,致人非,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不容任何人触犯。 当事的三个人,两人当场死亡,一人伏法,三个家庭都受到无可估量的伤害,整个事件值得我们深思,但我们的同情不能替代法律,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夏俊峰杀人伤人后逃逸还大义凛然的说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依法核准对其适用。

夏俊峰案子是什么事?

2013年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重伤一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的一审判决。本案经最高院核准已执行。

一、本案的判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主要在二点:

1、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2、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经庭审,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杀人等因素后,判可以说量刑适当。

二、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夏俊峰案发生后,纵观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三、对案件的思考

夏俊峰,一个普通而又平凡的人,普通到他只是在街边摆小摊卖小吃的下岗工人,平凡到他也和其他平凡人一样有一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他靠摆卖小吃养活一家老小,过着平淡而拮据的生活。但是就在2009年5月16日的那场冲突之中,他用随身的小刀刺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还致另一名城管重伤,这场冲突将小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对立关系推到了舆论的。

不知道从何时起,城管与小摊贩之间就演变成了极端对立的二元关系,二者在管理与生存、驱逐与逃跑的对立中不断循环。舆论的导向总是倾向弱者,认为城管所做任何的工作都是错误的,必须声讨的。

但夏俊峰致两死一重伤,造成重大伤亡,确实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处,我们看到的是一出悲剧,但是我们不能够在悲剧中忘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处力。这一起案件,三条生的陨落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这三个家庭都损失了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一个父亲,都值得社会的同情和深刻的思考。

某些城管确实用简单粗暴,某些城管确实不是人!但我们也不能说所有城管都不是东西,现在的舆论的偏向,使其以后更难展开工作,他们更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小摊贩也同样是弱势群体,他们为了生存才尽可能的节约开支俭省成本,在街边摆小摊赚取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有些小贩确实存在着乱摆摊、乱扔垃圾、食品安全等问题,也确实应该进行整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改善和改进整治的方法,如何协调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骤引导之外,社会舆论是否还应该进行协调,而不是一味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我相信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再重演,看到这样的家庭再破碎。

夏俊峰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2011年5月18日,辽宁高院法官回应舆论对夏俊峰案的质疑,称夏俊峰刺死城管,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此种回应,本只是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并无额外法律效果。二审判决出来后,复核已成为夏俊峰能否免死的机会。

对夏俊峰案,有识之士已经说了许多,但还需一把“奥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绪,找出此案真正关节所在。少,现在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所列出的控方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判决理由,当然更加说不上是能达成令社会信服的“公约数”。

一切都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不妨先归纳控辩双方各自的诉求,然后检视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各自要求:控方要的是并且立即执行;辩方要的应当是“刀下留人”,而不是其他更高企图。

其中六项证据是现场勘验笔录、死伤技术鉴定、抓捕过程、附带民事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况,无可非议。四项证据是在场的执法局人员和司机的证言,证言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都没有看到办公室内;都是从夏俊峰开始动刀后才目睹现场的;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办公室里有过“争吵声”。另两项证据分别是夏俊峰妻以及辩方五名证人的证言,他们能够证实街头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还有一份证据是夏俊峰的供述,他强调自己不仅在街头被打,而且在办公室内也被打骂。

孤证一般不宜定案,证据必须得到相互印证才为有效。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书能够认定也应当认定的只有如下事实: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夏俊峰有持刀杀伤行为。这恐怕是控辩双方都不会否认的。要立刻回答的问题是:基于这几点事实,是否足以支持立即执行的判决?

的确,正当防卫的辩护,可能犯了“方向错误”,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且正存在着不法侵害,而这方面的举证,控方不愿完成,辩方无法完成。

如果用正当防卫来给夏俊峰辩护,就意味着指控城管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时,如果夏俊峰的辩护律师不能举证,其利益是不能自动转给辩方,其不利也是不能自动归于控方的。

因此,真正有利于夏俊峰的辩护是: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些过错是否可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以于减轻到可以不对他判处,少不需要也不应当立即执行?

显而易见,“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足以构成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判决书没有理由忽略或低估这一过错。这个所谓“被害人过错”,如果引入行政法的观点,就不仅是“过错”。在办公室里,执法者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此时,执法者不能与相对人争吵,吵了就直接是违法。也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城管的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执法是“法的”。判决书恰恰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从而失去了中立性。辽宁高院法官认为夏俊峰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却忽略了行政方本身即存在违法的可能。故而,舆情汹涌,也并非无的放矢。

目前舆论与司法结果之间的落差,再次彰显出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人实在太需要一个被全体国民所信赖的司法机构,这个机构被信赖的基础是,它公正而不偏私。公正从哪里来?来自它所给出的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拿什么给人看?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摊开判决书,是否公正一目了然。给谁看?当然是公众。公众看过之后如何表达看法?只能是舆情。

要警惕的是,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这可能给一直伺机反制、驯服媒体舆论的人以有力的借口。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夏俊峰当过城管吗?

夏俊峰以前当过城管,常常以自己当过城管认识人自居。

夏俊峰事件详情:

夏俊峰家庭背景: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技校毕业后到沈阳一家电机厂上班,因工厂破产下岗,之后以打零工维持生计,与妻子在沈阳在五爱市场摆摊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

夏俊峰有一个儿子,2011年就九岁了,夫妻俩想通过摆摊赚钱改善儿子的学习条件。夏俊峰一家共五口,家里固定的经济来源是夏俊峰60多岁的父母。夏俊峰的母亲每个月退休金800元,父亲是环卫临时工人,每天扫街,月工资700元,在此之前,家里的开支都是由两个老人承担。

516杀人事件:

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殴打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200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终审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张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夏俊峰今日被执行

1.从社会道义的角度来说,“杀人偿”,一个不老的话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依法判处,也不存在冤杀等问题。

2.对于所谓的公平还是不公平,每个人站在不同的角度,看法也就不一样。比如,有的人可能会想,杀两,我还赚一个呢。有的人可能会想,那么多贪官不死,为什么死的都是老百姓呀等。可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城管也是人,也是有家的人呐,他们也有亲人,尽管他们的名声不咋滴,但并不是所有的城管都是坏人,生活中也还是有一些城管文明执法的哦。他们的死也会给他们的亲朋好友带来痛苦的。为什么那些贪官不判呢?这是法律规定的,他们的犯罪情节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少现在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由他们提出议案,以便法律及时顺应历史潮流哦。因此,个人认为依法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这也为我们的时候敲响警钟,无论什么时候都要理性。同时,也是对滥用权利的公仆发出的呐喊。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碍,这即使在所谓的完全法治社会也不可避免的,但依法是前提。十八大以来,民生问题逐步得到改善,相信在未来法制会更加健全的。

3.于城管打死瓜农事件,由于还没有最终判决,现在猜测也没多大意义哦。相信在法律,社会媒体,人民的监督下,会依法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4.现在,人都不在了,不管是哪一方的家庭,都祝愿他们能早日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夏俊峰案什么审判结果,为什么防卫过当不成立

了。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超出必要的限度的。简单点说,人家用拳头打你,你用还击。人家用脚踢你,你才能用用脚还击,人家用刀捅你,你才能用刀还击。而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杀人行为。说实话这种人是最可怕的,今天可以受到城管的欺负拿刀捅人,明天可能和邻居吵架激动的拿刀捅人。夏是个可怜的可悲的人,同样是个可恨,危险的人。

《刺死城管的小贩被判,打死小贩的城管判了吗?》

是的,而且已经执行了。

2013年9月25日,沈阳,刺死城管小贩夏俊峰犯故意条人罪被依法执行。

同日,伊能静宣布收夏俊峰的儿子为义子,资助其成长。伊能静在微博上说道:“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强为义子,成为孩子义母。与夏俊峰遗孀张晶结为姐妹。资助孩子学费、扶植孩子绘画天赋,让强强健康长大”。

来源于网易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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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