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事件,秦火火事件为案例写短评

1年前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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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秦火火会被判多少年?

2、造谣“杭州现敲门杀人案”女子被行拘,这件事给社会带来了哪些恶劣影响?

3、如何看待秦火火事件?

4、秦火火事件触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5、"秦火火"事件说明了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6、秦火火被抓,干露露还能走多远?

7、秦火火事件是什么

秦火火会被判多少年?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杨等人伙同“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制作事端、为非作歹,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其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是一个典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网络犯罪组织,他们长期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攫取利益、为所欲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故意造谣该当何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5年以下,严重者可能判5年以上;非法经营罪一般也是5年以下,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最高判15年。

阮齐林介绍,此前出现了一些网络传谣事件,比较常见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无意中传播了谣言的事可能很多网友都会遇到,那么是否触犯法律有没有严格界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分析,现在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造谣。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

造谣“杭州现敲门杀人案”女子被行拘,这件事给社会带来了哪些恶劣影响?

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引导了不好的舆论,利用网络传播影响更大,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让很多人感到害怕。

如何看待秦火火事件?

关于秦火火与立二拆四被拘事件,某些节点上许多人似乎存在着一些误解,特别是针对央视报道现的所谓“举报信”内容,即称司马南、孔庆东等为爱国学者,而郭美美事件为这两人一手策划等内容。这些内容不一定代表央视的观点,也不一定代表公安机关的观点,代表的是以乌有之乡为代表的所谓"网络左派",以及王小石、郭小平这些翻转版秦火火的观点。于网上所列出的这两人的“造谣罪状”是否成立,难以界定,除非被他们所针对的对象能够拿出实际的证据来反击,而往往这些对象更倾向于保持缄默。也因此在没有明确的遭受伤害的个体对他们发讼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抓捕他们的理由只能是比较牵强的扰乱社会秩序。

BO当年以“不仅我儿子,我和我夫人也没有任何个人资产”、“我儿子靠着全额奖学金在海外上学”辟谣,而今天这些言辞当然都变成了笑话。我认为并不是太有必要去纠结于“是真相还是谣言”这样的题,这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

网络推手,在网络论政的领域,最常见的是生产符某个大众群体的自生想象的内容,而往往是在网络上提取的他人的观点与猜想加工放大而成。针对对官员、对社会不满的群体,这种想象可能是利用裙带关系为子女安排体制内高位,某某红色名人有千万资产与海外国籍,而针对对公知、媒体不满的群体,这种想象就可能是串通美国中情局,南方系阴谋煽颠,等等。

许多情况下你很难直接去否定某些看似情理的想象,它说不定是会歪打正着的。在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的情形下,我的做法是观察提出这个观点的人,他如何散播自己的观点,散播的对象,提出观点时采用怎样的语气,以炒作的方式发表一个看似真相的观点,我对这类人所发出的一切信息都是警惕的。仇子明(蜡笔小球),纪许光,这些人格破产的前媒体人的共性是不计一切手段炒作放大自己,他们是有可能揭露出一些真相的,但却是两三分真实里掺着七八分谎言与夹造。

秦火火这个人,或许是出身乡镇、四五线小城市的网络营销从业者的一个缩影,他们未必受过太多的教育,学历低下,然而他们“了解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少比知乎上的高端互联网用户们要更了解得多。我曾经在空白期尝试加入过一间从事网络营销推广的小工作室,试图理解他们通过网络操纵大众的手法。接触过这么一些从业者,没太多文化,知识基本临时百度,他们像普通的青年一样,爱家人,有梦想,但在金钱面前,没有任何道德底线,做梦都想当网络红人,取代高高在上的知识分子。手法非常粗糙,也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他们未必是很懂人性,而是很懂自己,很懂在自己身边信息闭塞的环境中一块儿成长起来的人,知道他们面对未知的恐惧可以如何轻信,知道他们为了表现自己的“知道”会去如何传播信息,知道怎样去包装一个虚伪的意见领袖。

我并不认为薛蛮子与杜子建团伙等与他们有直接的从属关系,薛蛮子营销的对象文化层次较高,目的不是炒作,而是构建“信任”,杜子建更多针对企业客户,打造行业领袖的形象,立二拆四与秦火火是这个行业里真正接上了地气的“得丝者”,而他们之间的作和互相取经是可能的。

我也不认为这件事可以上升到一个“网络宣传战”的高度,不仅仅是发出举报信的“左”的阵营忍这帮人很久了,认真在社交媒体上想要讨论一些事情的人,也忍了很久了,而恐怕网宣部门,忍得更久,不论左右的政经领域营销从业者,都给人加大了多少工作量啊。抓捕立二拆四与秦火火后掐住“爱国学者”们的围脖咽喉的举动,也显示出这更可能是一次各打五十大板,让在公共论域里蒙人骗钱的低调点,别制造过多麻烦。

报道称秦火火称自己在拘留所里痛定思痛,要痛改前非,不太可能。写熊猫烧香的哥们,出来了又进去。

秦火火事件触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秦火火,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秦火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6个月,决定执行3年。

"秦火火"事件说明了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秦火火被抓,干露露还能走多远?

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秦火火曾任职的尔玛公司及其骨干员工,是干露露事件、凤姐事件的网络推手。网络小丑星短评:喜欢关注网络新闻的朋友一定会有这样的感受。网络新闻越来越偏离了正常轨道,而且存在以下几种乱象。二是情仇谋杀、男盗女娼、以及灾难性的新闻很容易占据网页的主要位置,有的甚上了头版头条。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凤姐干露露们被某些网站夸大炒作,最终演变为红极一时的“大明星”。三是到处是谩骂和攻击性的评论,一则新闻出来如果很快变成爆炸性的新闻,后面的评论必然充斥着谩骂与网络暴力。而且一旦有人开头,一些污辱性的脏话就会瘟疫一样迅速传播,泛滥成灾。四是所有的娱乐性的新闻除了广告炒作,就是无厘头,毫无社会意义,比如范冰冰已经有了心上人,郭晶晶生孩子之类的,这些东西竟然成了某些新闻网站的主打新闻。有的娱乐新闻甚还起反作用,一些粗俗恶劣的炒作有时甚着社会的低俗潮流。比如凤姐、干露露、郭美美事件等,真想不明白一个女人胡言乱语几句便成了大明星,敢脱敢露竟然能成网络英雄?虽然我们有时想想凤姐干露露们也挺可怜的,要人没人,要才没才,要在娱乐圈里混真不容易,但凡事都有个度,你总不能因为吸引大众的眼球无休无止的脱雷露,露一点是含蓄,露两点是性感,露三点则变成恶俗了。如今“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被抓,凤姐、干露露赖以成名的根被斩断,还能走多远?(吕梁远)吕梁远,著名书画家,艺术评论家

秦火火事件是什么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用微博直播。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初步查明:网民“秦火火”,真名系秦志晖,男,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曾是尔玛公司员工。网民“立二拆四”,真名系杨秀宇,男,30岁,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七道江镇人,系尔玛公司创办人,其余涉案人员均为其公司员工。

据秦志晖、杨秀宇供认,尔玛公司自2010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影响力,秦志晖、杨秀宇及其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谋利目的。秦志晖、杨秀宇等对编造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虚构雷锋生活细节、捏造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查明,秦、杨二人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他们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杨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以删除贴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秦志晖、杨秀宇二人对所做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面对公诉人对他的指控,开庭他便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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