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州事件「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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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1、传统媒体为什么转型
2、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3、新闻敲诈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4、达芬奇家具真的被陷害了?谁有那个央视记者李文学的简历和照片?看了一些报道之后真的有些毛骨悚然。
5、现在的社会是老百姓不能说无根据的话,否则就是造谣!记者可以把它登上报,就是虚假的信息,说成是杜撰的
6、韩国炸中国是真的吗
传统媒体为什么转型
楼下别幼稚,行外说行内事。首先,除了早已玩蛋的纸媒,没任何传统媒体是靠记者撑台的,声音媒体靠主持人吸收听众,就如听歌听吹水、听明星主持人分享日常趣事等,主持人成了吸引源。当然,声音媒体也有新闻节目需求,就如央视630类,但往往不是主菜。而视像媒体如电视等,常年以来都是靠整个节目去竞争的,节目内的人也重要,但远没整体重要,所以电视媒体里的记者地位也不高,一般占据一个小部门或经营一个频率(如新闻频道)等,但对比自己所在台及外界,新闻类节目或频道往往是很弱势的,和他们自我包装有极大差别。也可以随便上街问问别人喜欢看综艺节目还是新闻节目?答案10有八九能让某些造假的包装汗颜。另外,如果是如下面提到的是纸媒的记者,建议尽快转型,如果有暗指人日和新社在托大记者的价值与地位,那么,请三思再理解。另外供参考:,1.记者职业周期10-15,一般就会升到管理层成员台长什么的,很少再做一线工作。2.主持人职业周期一般前十年学东西,从业15-25年才是成名有巨大收成时期,25-35.开始会教新人。3.其它工作岗位,和普通公司行政类差不多,不属于特殊人才类,建议哪里收入高去哪里。总结,只有纸媒才是靠记者撑出来的,其它传统媒体都不是,切记。
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一些真媒体、假媒体,一批真记者、假记者,滥用或冒用舆论监督权,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丑闻”等手段要挟报道对象,对基层单位企业等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新闻媒体被称为“社会瞭望塔”,新闻记者也被誉为“社会良心”。但在新闻传媒业日益发达的当下,新闻采访权特别是舆论监督权,呈现出滥用和冒用的趋势。中宣部等9部门近日联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同时还通报了一批媒体采编人员及假记者、假媒体新闻敲诈典型案例。
从公布的这批新闻敲诈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三类严重问题:
,部分新闻单位惟利是图,管理极其混乱,直接导致新闻敲诈案发生。比如《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该报社领导班子主要由退休或内退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均来自同一家庭,,未能履行对新闻采编活动和新闻记者的管理职责,对部分采编人员不发工资让其自谋生计,还要求这些人每人每年上缴20余万元费用。而《企业建参考报》直接向记者站摊派经营任务,导致部分记者站和记者违规采访、乱设机构。这类直接将媒体定位为牟利工具的机构,如何能成“社会瞭望塔”?
第二,一些不良记者滥用新闻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谋取私利。比如《杭州日报》记者杨某收受公关公司30余万贿赂案,《证券时报》记者罗某某向某电脑公司索要200万“封口费”案。这种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把本该服务大众的新闻报道,用作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类记者中的害群之马,如何能担起“社会良心”?
第三,一些假记者、假媒体冒用舆论监督权,制造虚假报道,大行不法之事,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及其恶劣。如陕西西安“1?1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假记者既伙敲诈基层单位,又在同伙被抓后诈骗同伙家属;山东青岛“11?25”非法经营报刊案,涉及28种非法报刊,销售非法报刊达1100万份,销往28个省区市。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犹在眼前,这些案例更说明类似行为并非个案,我们的新闻界并非净土。种种滥用或冒用舆论监督权进行“新闻敲诈”的行为,已成为新闻界一大公害,不仅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还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任由其存在并蔓延,必然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必须通过重拳出击、动真碰硬地严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扩散蔓延。只有去伪而存真,严惩“假媒体”“假记者”玷污媒体和记者名声的非法行为,媒体和记者的形象才不会被败坏、报道也才能更有力量。正人先正己,只有严惩新闻界的“害群之马”,关停一批违规新闻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形成震慑效应,才能净化新闻队伍,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
在充满各种利益、诱惑的当下,媒体、记者应该时刻秉公守法、公正客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让媒体更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此,不妨重温新闻前辈范长江的话,“这个社会正需要无数有操守的记者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我们的记者,要时刻保持清醒、自律,守护职业的良知,坚守记者的操守,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做一个有社会良心的记者。,才能净化新闻队伍,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敲诈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一、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基于刑法的视角
“新闻敲诈”一词的正式提出来自马克思撰写的“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用于揭露巴黎和伦敦的部分媒体捏造事实,散布危险言论,以通过信息垄断在交易所谋求暴力的行为。由于经济市场化的运行与媒体功能的扩张,新闻敲诈承载的信息和内容也愈见丰富,不同学者甚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学者认为“新闻敲诈是指以媒体曝光和刊播批评报道相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或变相在媒体上刊发广告和提供赞助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传媒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可见,以上解释中并未对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达成一致的意见。
但是,刑法视野下的新闻敲诈行为应符刑罚罪名的基本构成,新闻敲诈的刑法责任也是通过新闻敲诈事件中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吻程度来判断如何追责的。因此,我们应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客体四个方面来阐释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首先,新闻敲诈的主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新闻单位、持有记者证的新闻记者及冒充新闻记者三种。其次,主观犯意指新闻敲诈的犯罪人必须是主观上持有犯罪的故意,明知新闻敲诈的违法性而为之。第三,新闻敲诈行为是新闻敲诈犯罪的前提,包括“以报道敲诈或胁迫”、“虚构报道相威胁”。第四,新闻敲诈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同时也包括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与新闻领域的秩序等。
二、新闻敲诈的刑罚类型与犯罪构成
罪行法定原则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新闻敲诈并未单列法定罪名,但在情节严重之际构成部分罪名。任何犯罪事实的罪行判断都是基于犯罪罪名构成要件作出的,“构成要件也被理解为犯罪类型的轮廓”。按照构成要件的不同,新闻敲诈涉及犯罪主要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四类,具体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包括:(1)主体为记者或假冒记者,但不包括媒体单位;(2)主观上持故意态度;(3)以不利报道的行为相威胁;(4)勒索他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权益且数额较大,同时还侵犯新闻的公信力与传播秩序。
(二)诈骗罪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包括:(1)主体为自然人,包括新闻单位聘请的非专职新闻工作人员或假冒记者,但关键是没有报道权;(2)以不利虚假报道为由,使被害人错误的认识作出财产处分;(3)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较大。该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胁迫受害人的新闻报道事由是虚假的,行为人并没有不利于被害人的新闻报道或报道权,而仅依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财物的行为。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主体是新闻记者而不包括假冒记者,即负责信息采集、撰稿以及节目制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是否承担“公务”,根据《全国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公务”的界定,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并属于公务,应当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新闻记者以职务之便而事实作出报道,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上,在解释新闻敲诈犯罪问题时学界和实务界提出多种可能涉嫌的犯罪罪名,例如,陈永洲新闻敲诈案中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也有其他人提出新闻敲诈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这些解释一方面使新闻敲诈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同时也在不断扩大新闻敲诈的原有词义特别是法律上的含义,容易将不属于新闻敲诈的新闻犯罪也列入此中,造成新闻敲诈泛滥甚新闻行业整体混乱的表象,这也是有违新闻敲诈刑事责任追究初衷的。
三、新闻敲诈的罪数衡量:想象竞抑或数罪并罚
罪数是各种刑法规定的交,新闻敲诈事件中各类犯罪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新闻敲诈行为的单一犯罪还是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存的数罪,是新闻敲诈犯罪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通过罪数的检讨,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新闻敲诈犯罪的刑事处罚,明确新闻敲诈的刑罚边界。另一方面也警示我们在制裁和打击新闻敲诈行为时,保持严谨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新闻敲诈犯罪的数罪之间――想象竞从一重罪 在上文中提出了新闻敲诈犯罪的三个主要罪名,这三个罪名在新闻敲诈案件的应用中并非完全、纯粹的符某种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更多的是符这三个罪名中两个及以上的构成要件,构成刑事犯罪的想象竞。想象的基本原则就是从该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中选择较重的罪名论处。以李德勇真假记者组团新闻敲诈为例,李德勇等在江苏省连云港非法设立记者站,以报道不利新闻为由向地方企业多次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中,李德勇、王立平持有购物导报记者证的真记者,而其他几人则属于无证的假记者。从犯罪构成来看,李德勇、王立平之外的假记者的敲诈行为仅符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单罪论处。作为真记者的李德勇二人的敲诈行为既符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要件。考虑持证记者(真记者)的敲诈行为除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之外,还侵害到新闻传播秩序与新闻公信力,比敲诈勒索犯罪所侵犯的犯意更严重,在构成二罪时应按照刑法想象竞的规定以刑罚更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在面对新闻敲诈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中,应当区别新闻敲诈是否是单一行为,并按照想象竞理论选择罪名适用刑罚。
(二)新闻敲诈犯罪与其他牵连犯罪的数罪之间――数罪并罚
牵连犯罪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其手段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现实生活中新闻敲诈往往并非是仅限于某种类型的敲诈行为,而多为新闻敲诈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并存的性事实。在此情况下,应遵循有几个犯罪行为就有几个刑罚的原则,实施数罪并罚。例如,A某为某经济报的持证记者,其获知B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内部信息,便以报道不利于B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威胁,敲诈现实20万元,在A记者与B公司达成协商后,A记者虚构B公司股票交易利好信息并进行报道,引起投资者疯抢而抬高股市,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在该案件中,A记者的敲诈行为既构成敲诈勒索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想象竞而择其重罪。同时,A记者的传播行为因传播虚假股票信息而破坏股票市场秩序,并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也符传播证�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A记者应当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传播虚证据教育虚假信息罪数罪并罚。以西安“1.15”新闻敲诈案为例,某、侯某等人假冒*电视台记者地方企业敲诈财物,案发后侯某等三人被捕,某又以捞人为由,收取侯某等人家属8.5万元,前敲诈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敲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认定某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二罪并罚。
达芬奇家具真的被陷害了?谁有那个央视记者李文学的简历和照片?看了一些报道之后真的有些毛骨悚然。这几天看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捕,想起两年前的达芬奇家具事件,央视无证记者李文学同样是收黑钱100万制造虚假新闻,也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但是却被央视所包庇。现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却是由央视所揭露,真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新快报已道歉了,央视也应该表示一下了!类似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这一类的记者在央视也同样存在!如果当年达芬奇家具是中联重科而李文学不是央视记者而是新快报的记者,早就被拿下了!
现在的社会是老百姓不能说无根据的话,否则就是造谣!记者可以把它登上报,就是虚假的信息,说成是杜撰的记者说出来也是造谣的好吧。。只是看有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例如陈永洲事件,造谣不就被抓了么。。。
韩国炸中国是真的吗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媒体变得高度商业化,而依托网络使得其影响力也更加强大。这时候的信息借助新媒体,传播异常便捷,影响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延伸,舆论“杀伤力”异常凶猛。如此背景下,媒体为招来网民的聚焦,很喜欢关注报道负面不良事件,一旦遭遇负面新闻报道而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极易引发舆情危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面对负面新闻报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放开姿态、敞开胸怀对待媒体报道。当突发事件放生,或着问题被曝光时,这类事件往往能够获取公众的猎奇心理,这直接推动了媒体的争锋报道。这是你越试图掩盖事实,媒体就会越想尽办法曝光;你越拒绝网络质疑,媒体就越想证明你有不可告人的内幕。而当你放开姿态、敞开胸怀的接受媒体监督质疑,保持与媒体的良好沟通,及时向媒体通报事件真实信息,媒体的那种猎奇和叛逆心理就会被弱化。而良好的态度在某些时候还可能赢得媒体的舆论支持。
其次,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影响力引导舆论。 负面信息的流窜往往是因为正面声音的“缺位”。只有不断加快完善自身信息传播体系,利用自身权威平台的优势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实时与公众进行沟通,回应事件中舆论的各种质疑,才有赢得公众媒体支持和认同的可能。同时,要善于利用自身的公信力正面回应负面信息,强化舆论引导、赢得话语权。其实,在舆情危机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对待事件的态度往往对于舒缓舆情压力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第三,重视负面报道的监测预警。及时有效的监测预警是处置负面舆情危机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一些舆情监测软件,如乐思舆情监测系统,以新闻站点为监测目标,对各媒体新闻报道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与己相关的负面报道,快速跟进处置,力争压缩负面传播的空间,降低负面新闻报道影响程度。
,对于恶意敲诈性负面报道绝不妥协。在利欲越来越重当前,难免会遭遇一些恶意敲诈性负面报道,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要给及坚决抵抗和反击,绝不能因为不想惹事而低头妥协,这只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记者或媒体更加为所欲为,这对正常的媒体舆论秩序也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就像最近才发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和经验。
随着第四媒体的崛起,转变传统负面新闻报道处置思维方式,适应新媒体时期的媒体监督环境,提高应对负面新闻报道的能力显然更为迫切。我们要习惯媒体与网民的监督热情,变革传统对待舆论监督的认知,从提高自身自律性着手,以开放自由为原则,做好负面新闻报道的监测预警工作,保持与媒体的良好沟通和作,从而实现与媒体的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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