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菲光的简单介绍

1年前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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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

2、“罗菲”的个人经历是什么?

3、女高音罗非的个人简历

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光因涉嫌犯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55号书指控被告人光犯,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宣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0年2011年间,被告人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审判长宣读光起受贿事实。2000年2011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计折人民币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贿事实:2004年初,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06年11月,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人民币78667元。

第三起受贿事实:2004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2005年春节前后,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四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6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4万元和欧元1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人民币479538元。

第五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车窗业务的请托,先后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第六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9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表示愿意给其财物,并请其给予今创集团支持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分别以需要用钱、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需要用钱为由,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的具体数额,先后3次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戈建鸣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款部分被光交给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于为罗菲买房,其余被光和罗菲挥霍。

第七起受贿事实:2007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请托,请求帮助将该公司研发的交直交1600KW牵引变流技术和列车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转化为产品应用于高铁之后,指示该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为将来应用做准备,同时表示适时让该公司先进入地铁检验,以后再进入高铁领域。为此,光于2007年2009年间,以购买房屋、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光用于购房,部分被光交给王勇保存,其余被光和罗菲挥霍。

第八起受贿事实:2007年前后,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无锡市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良的请托,答应帮助该公司获得300公里动车组的集便器业务。次年,光接受谈国良的请托,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给时任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丕庆打电话,帮助无锡万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货款,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即付清无锡万里公司的集便器货款。为此,光于2007年间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起受贿事实:2009年3月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时速380公里动车组列车车门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陈丙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该款部分被光交予王勇保存,其余被光、罗菲挥霍。

第十起受贿事实:2009年初,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中标哈大线电气化工程项目。2010年3月初,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欧元3万元,折人民币272 625元。后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10年8月9月间中标南广线和蚌线等标段的电气化工程项目。

第十一起受贿事实:2009年2010年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建电气化局)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办公室共计收受薛之桂、郑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欧元4万元和美元2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人民币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贿事实:2010年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光在吉林省长春市开会期间,在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豆集团)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座椅生产业务之后,在长春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金明南给予的附有载明持卡人姓名及银行卡密码纸条的银行卡3张,该3张银行卡内共计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三起受贿事实:2009年年底2011年1月间,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中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介绍下,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双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晓美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有关列车电机项目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作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先后收受陈晓美给予的港币100万元和50万元,共计折人民币129.495万元。

审判长宣读对被告人光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核查及综评判的内容。对于被告人光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核查并综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鸣事先表示了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才提出需要具体数额的钱款,其没有索贿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戈建鸣事先向光明确表示过如果需要用钱可以予以解决,不让光再找别人,光收受戈送予的钱款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建鸣确向光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光财物的概括表示,光在此情况下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不属于索贿,故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损害国家利益之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光在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时,能够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底线,严把安全关和技术、质量关,按各项规章和程序办事,没有打招呼干涉企业正常招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其中提到的光的行为均为其职责所系,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光所提有的受贿没有刻意为他人谋利;为部分企业与外方谈判是为国家整体利益和减少国家高铁建设成本,其行为不同于直接为他人谋利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光作为高铁技术引进的负责人,在中外企业的作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使中方相关企业也获得了利益,光的此行为与其直接为中方企业谋利有本质区别,光收受款物数额绝大部分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在量刑上有可宽宥之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据此规定,故意为他人谋利与刻意为他人谋利,直接为他人谋利与间接为他人谋利,对于认定均无本质区别;鉴于被告人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未刻意为他人谋利和未直接为他人谋利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中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还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光尚未办理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全国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虽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亦已构成的既遂,该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光从宽处罚的理由,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光没有为杨庆凯、徐洪发提供帮助,拒绝了陈丙玉、金明南的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光明知该四人送予财物的目的和请托内容,虽然光曾拒绝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请托,但此后其在明知该二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时仍收受该二人送予的财物,应认定其承诺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收受该四人送予财物的行为构成的既遂,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辩护人所提光认为多次出国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币属于王康所在公司为引进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中的一种,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币的目的,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助说好话。该供述与王康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提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光在技术上给予帮助,并为其自主研发的两项技术有朝一日用于铁路机车上提供支持,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钱物而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建新的证言及被告人光的供述均证明王建新并非希望光在技术上提供帮助,而是希望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建新公司的两项技术应用于动车组提供帮助,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光明知王建新的请托事项而收受王建新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光是否为王建新谋取不当利益不影响光名的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辩护人所提光始终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光确有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光主动交代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中构成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辩护人所提光在接受调查之初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对他人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其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并非到案后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辩护人所提光没有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联系家人退赔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人民币4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光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前,戈建鸣已向光作出了愿意给予其财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该起事实为索贿不当;光同意杨建宇为罗菲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菲选定后由杨建宇代为支付货款,应以杨建宇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光的受贿数额,将上述两块手表的鉴定价格指控为光的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光犯,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核准之日起计算),,并处。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光的个人财产,并入项执行(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

“罗菲”的个人经历是什么?

2008年年中的,杨建宇和光、罗菲一起吃饭。席间,罗菲说想换一辆车。杨建宇当时说要“赞助赞助”。看两人没有反对,杨建宇想就是默许了,此后他将这件事记在了心里,想找机会给罗菲钱,让她买车。没过多久,杨建宇在香格里拉酒店遇见罗菲,杨建宇到房间拿了30万元现金,用纸袋装好到停车场交给罗菲,说是赞助她买车,一点心意。罗菲没有推辞,当场收下了。

两三天后,光对杨建宇表示感谢。杨建宇证言称,他给罗菲送钱主要还是讨好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光的帮助。

2008年底,一次吃饭时,罗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杨建宇赶紧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罗菲说可以,光也说好。杨建宇试探着问,一个月就开几万元的工资吧。光说不用那么多,一个月五六千元就够了。杨建宇说那就一个月开1.6万元吧。随后,他带着罗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员工的名义让出纳和财务给办了工资手续,办了工资卡和交税信息。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每月给罗菲1.6万元,都打在工资卡里,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工资”。

杨建宇说,虽然名义上每月给罗菲发工资是让她帮公司做宣传企业文化,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没帮做过企业文化,让她来公司只是一个托词,给钱纯粹就是为了讨好光。光也明白,实际上就是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

2011年2月,光被停职审查。据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高某的证言,2011年4月间,罗菲曾将一个黑色箱子放在高某处,当时光已经案发,此后高某将箱子交给了检察机关。

素颜出庭承认是情人。

2011年11月7日年下午1点半,取保候审的罗菲梳着马尾辫与辩护律师等出现在二中院西门安检大厅,与曾经在电视上浓妆演唱时的形象不同,素颜的罗菲穿着白色运动上衣、蓝色紧身牛仔裤、白色运动鞋,比电视上看着清瘦一些 。

见到有摄影记者拍照,她立即用手和头发遮挡面部。进入法庭后,她坐到被告人席上,在开庭前未再回头。在光受审时,罗菲证言显示其承认与光的情人关系,并收受杨建宇的财物。

女高音罗非的个人简历

罗菲,现年32岁;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因为她是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定于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受审,这位抒情女高音被控掩饰、隐瞒情夫光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能回答您的问题是我的荣耀希望您能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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