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车场,上海停车场疫情

8个月前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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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上海迪士尼停车场的名字

2、上海停车场收费 怎样申请报备

3、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4、上海停车场收费怎么算的?每小时几元啊?

5、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

6、上海东方明珠附近有停车场吗?

7、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

上海迪士尼停车场的名字

唐老鸭停车场。

上海迪士尼有5个停车场(不含应急停车场),可供应小汽车泊位8979个、大巴车位528个。

考虑极端高峰停车需求,在核心区内部另增设2处临时停车场,P5、P6停车场,可提供小汽车泊位3390个。

在核心区外围设置2处应急备用停车场,有小汽车泊位约8000个。总计是9处停车场,可供应小汽车泊位超2、0万个。

上海停车场收费 怎样申请报备

您问的是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备案办理流程吧?申请、受理、审核、发文。

停车场收费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停车场收费标准申请书1份(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

2、停车场基本情况申报表1份(见附件);

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审验原件)。

(二)受理。价格管理科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收费单位。

(三)审核。价格管理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并到项目现场进行勘验。如现场情况与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

(四)发文。对符条件的申报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停车场收费文件。

需要的资料:提供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以及对道闸、停车场标志、收费公示牌、车位设置、标线施划、残疾人车位拍照并用A4纸打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市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专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差额费标准,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执照。第八条 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进行审核;位处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程序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停车场(库)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格的,方准使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必须配有相应的停车车位。不配停车车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照。第十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加强停车场(库)的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占用的车位数补建或缴纳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设差额费。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取消该单位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上海停车场收费怎么算的?每小时几元啊?

从盈港东路向东开,经建虹路高架(路上有路牌指示:虹桥火车站到达方向)开到虹桥火车站p10停。

收费标准:

20分钟内免费;

首2小时:10元/小时

超2小时后:5元/小时

24小时内计费(上限10小时):最高60元

24-48小时计费(上限14小时):最高80元

48小时及以上每24小时计费(上限20小时):最高110元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

章 总则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上海东方明珠附近有停车场吗?

1、有停车场。

2、上海东方明珠占地面积非常的大,这里有各式各样的建筑,有珍贵的历史文物,同时再现了非常形象逼真的生活场景,而且能够栩栩如生的把各种人物巧妙的融在一起,是个非常美丽的地方。东方明珠没有对外的停车场,所以只能把车停到东方明珠附近的一些能够停车的位置,而且这些地方都是收费的,同时上海的收费还是比较贵的。

3、到东方明珠可以把车停在东方明珠对面的正大广场,这里的地方是比较大的,可以停放很多的车辆,也可以把车停在旁边的会议中心,也是能够停放很多的车辆的,周围还有一个地面停车场,能够停放一些车辆。

4、滨江公园南滨江停车位还是比较多的,有四百个车位,这里的收费还是不算太贵的,而且上下坡道都是比较简单的,停车位也非常大。

5、滨江公园南滨江停收费还算是比较的理的,一小时10元,1天五十元封顶,所以这是一个非常热门的,未来资产大厦的停也是每小时十元,有些比较豪华一些的停车场的收费会稍微的贵一些,一般在15到20元一小时。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

章 总则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验收)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综验收有关规定,做好配建停车场(库)验收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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