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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官法全文哪里能找到?
目前的法官法是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
是的,因为修订的只是部分条款,对原法的主要内容影响不大,因此整个法律仍然是95年开始实施。就象刑法,自97年颁布以来已修改过六次,但其开始实施的时间仍然是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制定。
适用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等专门人民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法官的任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依法撤销该项任,或者建议下级人民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院长为首席官,二十二级法官分为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参加;
(二)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权益;
(八),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
受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员为五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的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制定。
对人民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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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论文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只是短暂的一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的有关精,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首先,给我们授课的老师滔滔不绝,睿智敏捷的思维,丰富多彩的素材,以及别有风趣的讲演,无不为我们展示了一位领导所具备的良好素质和出众能力,在这里,我们不仅享受着知识的积淀所带来得无限快乐,更被其无穷的讲演魅力所深深陶醉。我赞美他,是因为他优秀,我们钦佩他,是因为我们年轻,我们用自己年轻、活跃、开放、包含的个性来聆听哲人的教诲,固然会受益匪浅、泽被深。
我们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的环境、上限,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很具体,也很深远.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我大发展。树立一个远大理想,做一个成功人士!
关注世界。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地球村里的变化日新月异。生在当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岂能做那四角的书柜?抛掉陈旧的观念,拥抱外面精彩的世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其次,青年是推动社会和历史前进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还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青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大学生是青年中,知识层次较高,潜力,最有创造性的群体,因此,当代大学生的精面貌和人生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全局。
再者,当今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当代大学生也面临着深刻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对当代大学生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定信念,振奋精,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把握住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为祖国明天的建设添砖加瓦。
,我想说,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因为, 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第2篇
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形势与政策选择综述
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如何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稳固、规范、高效、健康的财政体系和财政运行机制,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此将理论界有关这一问题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形势展望
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收支测算应包括“九五”一年即2000年,和“十五”规划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对2000年的财政收入预测暂不考虑费税改革的体制因素,对政策因素、征管因素以增减持平处理, 经济增长方面按7%考虑,物价方面按3%考虑,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 按此测算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将达到11890亿元,比1999年预算增长10%, 额增加1000多亿元。关于2000年财政支出,按照1999年全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14.0%测算,2000年全国财政支出将达到13350 亿元, 比1999年预算增长10.1%,额增加1200多亿元。2000年支出与1999年同比增幅和增量都有所减少。收支相抵,2000年*财政赤字为1660亿元,比1999年扩大157亿元。
“十五”时期的预算。收入测算应从几个因素来考虑和处理。
(1)费改税。尽管“十五”期间费改税将使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解决不了国家可支配财力增加的问题,因为增加的收入大多已有明确的用途,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费改税的意义主要不是直接增加国家可支配财力的数量,而是治“乱”,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
(2)宏观调控所需的财政政策取向。 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等因素导致的、国内的经济环境,“九五”末期以“十五”初期在政策运用上不可能成为增税的时机。
(3 )财政体制。1994年新财税体制运行几年来,通过不断的磨与完善,一个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已初步形成,机制本身保证了“九五”时期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
(4)经济增长。 据当前一些机构的研究报告及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我们按照7 %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计委物价预测中的3%的价格方案考虑,“十五”的gdp现价增长速度为10%。几项因素中,我们认为直接影响“十五”期间国家可支配财力的数量主要是经济增长,因此收入测算中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参数。据此,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将达到1915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可支配财力1400 多亿元。支出的考虑主要从需要与可能两个方面来分析。“十五”期间是否需要继续扩张支出规模,主要取决于中期经济形势的发展,关键在于经济形势的变动趋向和近两年来采取的扩张政策国内需求的效果。从经济周期的调控运行来看,财政政策从扩张到收缩都应有过渡,需要保持相应的连贯性,不可也不应该大起大落。因此不管形势如何发展,财政支出的压力是很大的。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障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贫困人口生活补助等等)的增加,扩大内需政府增加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后续资金压力,以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各种社会成本等,都需要财政增加支出。
另有学者认为,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将面临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1.“九五”时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提高,2000 年估计能够继续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上。但“九五”时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很重要的在于一些临时性、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十五”时期将很难继续发挥作用。“十五”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将主要依赖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
2.当前我国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长期以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提高的因素依然存在。
3.从预算内财政收入支出的角度看,经济的宏观税负(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很低,1998年也只有12.4%。 而从整个政府分配活动看,把预算外、制度外等政府活动赖以维持的资金来源考虑在内,经济维持整个政府运转的负担估计占gdp的比重在25%以上。所以, 从全口径的政府收入角度看,经济的税负并不算低。“十五”面临的困境是:如果在不能减少经济中不规范的政府分配活动的同时,采取措施增加财政收入,必然将加重整个经济的负担水平;如果仅仅把预算外、制度外转化为预算内进行管理,又不得不维持这部分资金原有的支出格局,并不能增加财政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从而也就不能有效缓解财政当前的收入困难。
4.1998年和1999年,我国已经连续两年实行增加国债发行、扩张政府需求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从目前看,在“九五”末期和“十五”初期,继续实行相对扩张的财政政策仍然难以避免。普遍的看法认为,我国经济需要比较长的结构调整时间。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的分析,在这个期间里,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经济增长速度可能下降到4.5 %左右,这个速度显然是我国社会现状所难以接受的。因此,财政政策面临着技术扩张的压力。
5.造成财政政策自我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政基础薄弱,财政可调控财力严重短缺。初步测算,考虑物价因素,如保证法定支出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十五”时期仅支农、科教文卫支出、价格补偿等因素即可占去财政每年新增财力的50%左右。如果考虑到近年来大量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粮食收购等资金需要,财政(尤其是*财政)的可调控财力极为有限,“十五”时期财政收支矛盾将更加突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财政无疑将要面对更加严峻的考验。
6.在我国财政调控经济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最终体现为财政赤字和国债的增加,但财政赤字的扩大和国债规模的增加,也相应增大了财政的风险。很显然,不论从财政赤字还是国债角度看,联系到我国脆弱的财政基础,财政风险都不是一个让人可以放心的问题。
还有学者认为:对“十五”时期我国国债规模的预测主要基于“九五”时期经济运行情况,特别是与1999年国民经济计划指标紧密相关。“十五”时期各主要指标预测是:gdp计划增长7%,各年分别为106480亿元、117130亿元、128840亿元、141720亿元和155900亿元;*财政收支保持1999年增幅不变,利率以应到期国债实际利率计算,各年*财政赤字分别为1810亿元、1990亿元、2190亿元、2410亿元和2650亿元,计将达11000亿元,超过“九五”时期一倍左右。 根据“十五”时期的*财政赤字和内债、外债的还本付息情况,各年国债发行额将为:4100亿元、3800亿元、3800亿元、3500亿元和3500亿元, 累计近19000亿元,比“九五”时期新增3800亿元。依此计算,“十五”时期的不含利息支出和包括利息支出的*财政赤字率,以及*财政债务负担率仍都在公认的安全线内。如果依此指标,我国“十五”期间仍存在一定的发债空间。
再有学者认为:21世纪初期尤其是“十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将表现出以下若干基本走势。
1.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受到需求制约。我国需求不足,除了出口大幅度波动的冲击之外,主要原因在于最终消费率下降,以及消费需求不足对投放扩大的影响。从比较看,我国近几年的最终消费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明显低于储蓄率较高而消费率较低的亚洲国家,原因是我国的居民消费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大概低20个百分点左右);但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率按人口比重计算却不低于其它国家,问题在于农村消费水平太低,影响了整个居民的消费率。从现在到“十五”期间,我国国内需求结构失衡从而需求不足的局面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消费需求的扩张基本上依赖于农村居民消费扩张期的到来。
2.经济增长质量将逐步得到改善。“十五”期间,国有经济的制度变革和战略调整将较大幅度推进,这会带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上升,同时促进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混所有制经济的较快发展,使竞争机制更趋于理和有效,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进程,加上市场需求相对不足的约束,将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使经济增长质量得到逐步改善。估计“十五”期间增长方式转变和增长质量提高最为明显的领域将是消费品工业部门。
3.产业结构调整将迈出较大步伐。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结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是三次产业的结构偏差明显加深,另一个是工业结构的升级非常缓慢。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增长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在“十五”期间我们不能不花大力气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4.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重要的新时期。加入wto, 受到冲击较大的产业将是农业、重制造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很多第三产业部门,而大多数消费品工业则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对外竞争能力。即使中国在近期不加入wto,21世纪初期也必然要实行进一步开放的政策, 在关税降低和外商投资条件方面都会迈出较大的步伐,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商品进口冲击和大跨国公司进入的冲击,面对更大的竞争压力,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去迎接新的挑战,扩大对外出口和对外投资。因此,“十五”期间我国在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中既可以进一步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条件,又需要加快增长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尽快提高竞争能力。
法官法修改2017,新法官法何时出台,法官法全文您好,目前新《法官法》尚未出台。
《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新修的《法官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4年“两会”期间,江凌、李少平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修改《法官法》的议案,认为《法官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建议尽快修改《法官法》,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省以下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请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全文发给我,谢谢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组织部文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组发[2011]18号
——————————————●————————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团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
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组织部、最高人民。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条 为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官、一级官、二级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官:四级二级;
(二)一级官:八级四级;
(三)二级官:十级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九级;
(六)高级法官:十七级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十;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十六级;
(十)法官:二十四级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设置首席官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官、二级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设置二级官法官。院长为二级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
(三)中级人民,直辖市所属区人民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设置一级高级法官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设置一级高级法官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法官、四级法官。
(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
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
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
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 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
第八条 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军事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 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条 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人民,设二级官1名;担任副院
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 中级人民,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
院长的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高级法官、其他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 省、自治区基层人民,设四级高级法官1
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
级法官、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参照第三条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官职数,在
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
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 人民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
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
第五条 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
数内进行。
第六条 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三)晋升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法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一条 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 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 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
(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低法官等级手续。
第十四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的,其级别超过新任法官
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新任法官等级对应
的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 降低等级的法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
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晋升法官等级条
件的,可晋升法官等级。其中,降低法官等级时降低级别
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法官等级时未降低级别的,
晋升到原法官等级时,其级别不随法官等级晋升。
第四章 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 法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七条 法官等级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级别的,晋升到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级别;法官及以上等级的法官,原级别巳在新任法官等级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 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官级别的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法官等级升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编制、超法官职数晋升法官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改变法官等级和级别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
(五)突击晋升法官等级和级别;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公正理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采办法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法官对降低等级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名言的作文鸟类
●鸟无翅难飞
●鸟无翼不飞,蛇无头不行
●鸟不展翅高飞(朝鲜)
●飞鸟爱护自己的羽毛
●只有折回的路程(藏族)
●小鸟翅膀软,总想攀硬枝
●他渴望着展翅飞翔,但缺少丰满的羽毛(欧洲)
●山鹰的眼睛不怕迷雾,真理的光辉不怕笼罩(佤族)
●草遮不住鹰眼,水遮不住鱼眼
●树叶子再稠,挡不住鹰眼
●鹰爱高飞,鸦栖枝(欧洲)
●雄鹰必须比鸟飞得,因为它的猎物就是鸟(阿富汗)
●看鹰看飞翔,看人看行为
●山洪中没有浮萍,暴风雨中才有山鹰(柯尔克孜族)
●风雨猛,折不断雄鹰的翅膀(尔族)
●有本领的老鹰,总是藏起爪子(日本)
●鹰爱独飞羊爱群(清·陈维崧(咏鹰))
●老鹰不孵斑鸠
●老鹰飞得再高,。影子还在地上
●高空飞飞翔的鹰仍落在石崖上
●草枯鹰眼疾,雪尽马蹄轻(唐·王维)
●弄风骄马跑空立,趁兔苍鹰掠地飞(宋·苏轼)
●孰知鹰的特性,才能让鹰抓住猎物(柯尔克孜族)
●会养鹰的人,能使小鹰抓住狐狸(尔族)
●喂鹰别喂饱
●鹰饱不拿兔,兔饱不出窝
●见兔放鹰
●老鹰巢内无善鸟
●老鹰不抓小鸡,是因为它没有发现小鸡
●当利箭射不准鹰时,鹫鹰就会啄你的眼睛
●枭枭唱歌,夜莺屏息(英国)
●当了一世岩鹰,却被鹞抓了爪
●老鹰爪子大,不一定捉住蝇
●燕子识旧巢
●雨来临时,燕子很高兴(柯尔克孜族)
●燕子虽小,能去江南(朝鲜族)
●笋借一风争作竹,燕分数子别成巢(宋·杨万里)
●春水初生乳燕飞,黄蜂小尾扑花归(唐·李贺)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唐·白居易)
●一只燕子捎不来春天,一个晴日带不来生机(亚里士多德)
●一只燕子带不来夏天,见一面成不了婚配(德洛尼)
●自来自去堂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唐·枉甫)
●燕子楼空,佳人何在“?空锁楼中燕(宋·苏轼)
●夕阳无语燕归愁(宋·吴文英)
●不知人万里,时有燕双高(唐·李商隐)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宋·晏殊)
●扫地可怜花更落,卷帘无奈燕还来(宋·贺铸)
●孤雁离群飞不远
●雁怕离群
●头雁先飞,群雁齐追
●雁飞千里靠头雁
●雁无头,飞不齐
●雁归湖滨,鸡落草棚
●终日打雁,叫雁划了眼睛
●雁不过南不寒,雁不过北不暖
●雁来雁去换春秋
●南方吃雁,北方吃蛋
●凭君莫射南来雁,恐有家书寄远人(唐·杜牧)
●尺素在鱼肠,寸心凭雁足(南朝·王僧儒)
●天阔素书无雁到,夜阑清梦有灯知(宋·陆游)
●碧云日暮无书寄,寥落烟中一雁寒(宋·范成大)
●君心似松柏,雁足传珠玑(宋·舒雁)
●寄书除是雁来时,又只恐,书成雁去(宋·杨炎飞)
●寂寞西楼待雁音(宋·林景熙)
●须早寄鱼书雁札,免望断白头人(明·沈鲸)
●君知否?雁字云沉,难写伤心句(清·王夫之)
●鸿雁几时到,江湖秋水多(唐·杜甫)
●乌鸦说猪黑其实猪还有白种的(白族)
●这只乌鸦偏说那只黑(蒙古)
●黑老鸹洗不成白鹅
●哪只乌鸦能白白净净?哪个赌徒能磊磊落落?(尔族)
●老鸦笑猪黑,自丑不觉得
●乌鸦总以为自己的雏鸟最美(英国)
●天下乌鸦一般黑
●乌鸦找到玫瑰花,就把自己当夜莺夸
●乌鸦要跟黄莺比歌声(日本)
●乌鸦高歌,自得其乐
●乌鸦学百灵鸟走路,结果把自己原来的步法也忘了---(尔族)
●即使凤凰从此世界上绝迹,人们也不会在乌鸦的影子下栖息----(伊朗)
●乌鸦爱自称是山鹰
●要是乌鸦带路,只能带到死尸处()
●如果你喜欢和乌鸦交朋友,你最熟悉的地方一定是乱葬岗----(彝族)
●乌鸦不与凤凰栖
●小人见人就吵,乌鸦无树不落(蒙古族)
●乌鸦也吃乌鸦的的眼睛
●乌鸦争食,猴子得利()
●乌鸦用语言伤害了猫头鹰,世世代代它们是冤家对头(藏族)
●乌鸦吃死羊,先要哭一场(英国)
●无论乌鸦怎样喋喋不休,江河终归要流入大海(阿富汗)
●有花斑的乌鸦,架式再凶也变不成雄鹰(乌孜别克克族)
●飞来一只寒鸦,并不就是冬天(尔族)
●有谁看得出乌鸦的年纪,有谁能识破坏人的诡计(尔族)
●乌鸦教鱼学游泳(英国)
●乌鸦追雁需有开脖子,毛驴赶好马需在好走手(藏族)
●提防乌鸦扮金鸡
●乌鸦飞得再高,怎能和雄鹰相比(尔族)
●麻雀怎能知道天鹅的志气(日本)
●一千只麻雀叫起来,也不及一只鹤的声音响(日本)
●山中无鸟,麻雀做王
●破墙头上多麻雀,穷人家里多困难(尔族)
●麻雀不离麦场,贪吃的人坐在肉锅旁(哈萨克族)
●可怜麻雀的农民,粮堆不会升高
●妹歌多,妹是山中老麻雀;妹是山中麻雀鸟,会吃谷子会脱壳----(广西情歌)
●用谷壳骗不了老麻雀
●有人烟的地方,饿不死麻雀;长麦子的地坟,饿不死青草----(尔族)
●闭着眼睛捉麻雀
●麻雀虽小,肝胆俱全
●麻雀虽小,飞得颇长
●天上的仙鹤,不如手里的麻雀
●害怕麻雀的人,连种子也播不出去(土耳其)
●大话多,麻雀屙蛋大过萝
●猫头鹰混在夜莺当中,它的叫声也决不相同(僳僳族)
●住在森林里的人不怕猫头鹰(英国)
●猫头是黑夜之王(英国)
●金丝鸟笼装饰得虽好,但夜莺爱的还是荆刺丛林(尔族)
●夜莺在笼子里唱不出歌来(英为)
●用寓言是喂不饱夜莺的(德国)
●夜莺动听的故事喂不饱肚子(俄罗斯)
●蝙蝠虽有翅膀,但不能在阳光里飞翔;坏人虽有奸计,但不能在群众中施展(蒙古族)
●夜蝙蝠搁不住太阳照
●喜鹊常落的地方有肥沃的土壤
●无知的人本想做点好事,结果却害人不轻;小喜鹊拔出妈妈的羽毛,还以为报答了养育之恩(藏族)
●心的喜鹊能捉鹿,众人做事不会出错(蒙古族)
●群居的喜鹊,比独行的第虎还有力量(蒙古)
●天鹅有飞翔的翅膀,英雄有自己的利剑(尔族)
●天鹅爱的是湖水,苍蝇爱的是秃子(尔族)
●自己的鹅都是天鹅(英国)
●天鹅离不开湖泊,英雄离不开人民(俄罗斯)
●孔雀开屏是炫耀自己的美丽(法国)
●孔雀的骄傲是上帝的荣耀(威·布莱克)
●没有孔雀引路,魔鬼就进不了天堂()
●别鹤声声起,愁云处处同(南朝·江总)
●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诗经)
●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唐·刘禹锡)
●绝顶人来少,高松鹤不群(唐·贾岛)
●鹤立花边玉,莺啼树边弦(元·张养浩)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唐·白居易)
●莺啼燕语报新年(唐·皇甫冉)
●千林风雨莺求友,万里云天雁断行(宋·黄庭坚)
●莺嘴啄花红溜,燕尾点波绿皱(宋·秦观)
●风老莺雏,雨肥梅子,午阴嘉树清圆(宋·周帮彦)
●桃花枝上,啼莺言语,不肯放人归(宋·曾造)
●掷柳迁乔太有情,交交时作弄机声。洛阳三月花如锦,多少功夫织得成?(宋·刘克庄(莺梭))
●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唐·王维)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唐·杜甫)
●轻鸥欲下寒塘浴,双双飞破春烟绿(宋·赵令畦)
●只余鸥鹭无拘管,北去南来自在飞(宋·杨万里)
●墨染鹭鸶染不黑
●万顷湖天碧,汪星飞鹭白(唐·皮日休)
●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唐·张志和)
●东海致比目之鱼,西海致比翼之鸟(管子)
●故如比目鱼,今隔如参辰(汉·徐干)
●如彼翰林鸟,又栖一朝只;如彼游川鱼,比目中路析----(晋·潘岳)
●愿为双飞鸟,比翼共翱翔(三国·阮籍)
●鸟有比肩行(唐·刘叉)
●愿作远方兽,步步比肩行;愿作深山木,枝枝连理生---(唐·白居易)
●不如池上鸳鸯鸟,双宿飞过一生(宋·尤袤)
●比翼曾同梦,双龟隔异乡(宋·邓肃)
●地生连理枝,水出并头莲(元·王实甫)
●鸳鸯自是多情甚,雨雨风风一处栖(清·季淑兰)
●尽日无人看数微雨,鸳鸯相对浴红衣(唐·杜牧)
关于法官法全文的介绍就介绍到这里吧,相信你已经寻找到关于法官法全文内容有用的答案了。更多与法官法全文相关的信息可以查找下方的相关文章喔。
法官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