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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燃气壁挂炉维修电话,汤阴博世壁挂炉维修售后201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了“毒品及易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到一个问题:第三代药物的管理程序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被称为中国版绝毒师的张正波案重审宣判。武汉中院认定张正波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已投案自首,将原判改为十五年。
张正波等人制造销售的“4号”、“20号”等产品属于我国上市的品。当它们被用作药物时,通常被称为第三代药物。近年来最广为人知的物质是中美两国元首2018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会晤时提到的芬太尼。
近年来,在与第三代毒品相关的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以《品种目录》-《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作为公诉和判决的依据,从而将《目录》所列物质认定为毒品。但在张正波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看来,上述目录属于公安部、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授权层级和适用原则上不符刑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规定”的含义。
“司法机关在运用这些目录办案时,需要授权的法性、立法的法性和量刑的标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的一位副教授说,但是,目前的相关规定缺少这三个属性,会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造成困扰。
从“僵尸药”到中国版“绝毒师”
49岁的张正波出生在武汉郊区的一个农民家庭,是华中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副教授。2005年,他与人作创办了武汉凯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门化工”),专门从事各种医药和工业用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定制。
2015年6月17日,武汉海关、警方从凯门化工厂区查获甲苯、乙醚、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一批,以及大量粉末状、结晶状毒品犯罪嫌疑人。不久,张正攀和凯门化工法定代表人杨因涉嫌毒品罪被批准逮捕。
“第三代药物又称为计划药物、实验室药物、新精活性物质(以下简称‘新精’)。”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药理学博士刘明表示,2013年,联国禁毒署正式提到了《世界毒品报告》的新罚款工作。
当时,新疆在中国还是一个事物。“我记得2014年,我在网上查山西某药厂涉嫌制造新精工的案件时,那种物质没有中文名称,只有一串英文。”刘明说,直到2015年,那种物质才被名为“4-氟甲卡西酮”,被列入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与、甲基等传统毒品相比,新型香精的分子结构很容易改变。只要加入一个小群体,就可以成为新的药物类似物,具有相同甚更强的效果。所以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极快。据联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2009年2017年,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了新技能,多达803种。
在中国,新的精致生活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事件。
“先处理好它”
为了应对上述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我国开始治理新型犯罪。
2013年11月,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原国家Heal
“那个致幻剂在2013年《品种目录》都没有上市。事实上,它当时并没有被联国列入名单,”Inclusion说。不过之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Rod表示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取缔生产成致幻剂的公司。他说,虽然成致幻剂处于法律空白区,但“并不意味着当局可以默许企业生产这种级药物”。
事实上,早在2015年,公安部、国家禁毒委等部门就启动了非医用品目录的制定工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来自法学、心理学、社会学、药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坐在一起讨论。“由于品一般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所以这个目录要列出的是那些已经被证明没有药用价值、具有成瘾性、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容易被滥用的物质。”刘明说。
王华说,当时专家讨论的新增精品岗位数量大于后来进入管理目录的新增精品岗位数量。但是,当时还没有被联国管制的一些物质,被中国管制了。“这体现了我国在上负责任的态度。还是先照顾好他们吧。”
在专家讨论的基础上,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卫计委、国家禁毒委联颁布《品和管理条例》,并附《品种目录》(以下简称《非药用类品和列管办法》),列举了116项新的罚款活动。
据王华介绍,《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也随着新精品的快速迭代而更新。2017年7月,U-47700等4种新技能加入《增补目录》;2018年新增4-氯乙基卡西酮等32种新精活性;2019年芬太尼类物质全部列入《增补目录》,意味着我国正式将该类物质整类列入。
在王华看来,《增补目录》的出台,一方面源于社会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相关部门对国内毒品类似物的防控。因为一旦列入《增补目录》,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从事研发、生产、交易、运输等。相关物质。
争议“国家规定”
201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律师朱明勇说,与会专家提到了一个问题: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这关系到被列管的物质,究竟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朱明勇说,参会的专家们都说知道这个问题,但此前没人公开提出质疑。
依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甲基()等六种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朱明勇认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特指刑法第96条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令”。换句话说,由公安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等制定的列管目录,不符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所以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的依据。
“尤其是2015年的《非药用类品和列管办法》和附表《增补目录》,问题相对更大。”包涵解释,因为2005年国务院《品和管理条例》规定,麻精药品目录由食药监部门、公安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增补目录》的制定单位除了上述三部门外,还加入了国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来,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问题,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定罪处罚。“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等部委出台的是部门规章。在刑事审判中适用部门规章,进行定罪量刑,显然有问题。”朱明勇说。
包涵对此的理解是,相关部门对新精活越级列管是出于专业职能的考虑。目前,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国家网信办定义什么是网络诈骗,公安部决定枪支标准,国家林业局制定鸟类保护目录。包涵说,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这些情况都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一份为新精活定性的座谈纪要
2017年10月,河南省濮阳市的4名男子因制贩新精活α-PVP被逮捕。而α-PVP正是《增补目录》中的列管物质,俗称“第二代丧尸浴盐”。
2018年,4名当事人中的赵某找到了曾为张正波辩护的朱明勇。阅卷时,朱明勇发现了一份特殊文件——河南省禁毒办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印发的《关于非药用类品和有关问题座谈纪要》(下称《座谈纪要》)。
朱明勇说,《座谈纪要》里明确写道“α-PVP应当认定为受国家管制的毒品”,但依据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河南省禁毒办等部门没有定义什么是毒品的权力。此外,案件庭审前,河南省检察院系统、系统就通过内部文件把α-PVP定性为毒品,属于“未审先判”。
“而且这份《座谈纪要》印发给了河南各省辖市的禁毒办以及各级、检察院、公安局,一旦成为河南省内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的案例产生重大影响。”朱明勇说。
据濮阳α-PVP案的另一辩护人张亮介绍,河南省禁毒委办公室、省公检法部门之所以印发《座谈纪要》,是因为一开始范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对立案罪名有不同认识。“在这个案子里,警方一开始是以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的,但在侦查阶段,范县检察院批捕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所以他们就上报了河南省级相关部门,请求确定这个东西(α-PVP)到底是不是毒品。”
张亮说,后来受到《座谈纪要》影响,案件到了审查阶段,濮阳市检察院还是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将4人公诉到了濮阳市中级。
因为《座谈纪要》的事,2019年1月,案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属找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请他为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辩护。
1月14日,徐昕和朱明勇、张亮等共5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书,建议对《座谈纪要》进行宪性审查。
2019年5月22日,该案在濮阳中院一审开庭。法庭上,濮阳检察院引用了最高检的《批复》。
徐昕等律师则对《批复》的效力提出质疑。首先,濮阳α-PVP案的事实发生在《批复》生效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案不适用《批复》。其次,依据刑法对“国家规定”的界定,最高检同样没有权力认定什么是毒品。
如何定罪量刑
刘心雨(化名)曾是最高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从体制内离职的他受朋友之托,想要打听一种新精活在量刑方面与传统毒品的折算标准。刘心雨说,这个东西不会公开,“但一般法官判案时心里会有数”。
在包涵看来,《品和管理条例》《非药用类品和列管办法》都没有针对某一类新精活物质的量刑标准。法官要想判案、律师要想辩护,只能借助大量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乃内部文件的条文加以实现。
比如2016年,最高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毒品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芬太尼等12种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如、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定罪量刑。
但《品种目录》《增补目录》中还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质,《毒品案件司法解释》并未提及,更没有可以对应的量刑折算标准文件,濮阳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羁押张正波的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据律师汤建彬介绍,2016年6月,国务院禁毒委办公室印发过《104种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汤建彬说,这份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开,只作为内部文件印发给了各级禁毒委和司法机关。
2016年,汤建彬在江苏代理孙某、贩卖“4-氯甲卡西酮”(4-CMC)案期间,在阅卷时发现了这份折算表。“许多律师也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到它的,”汤建彬说。
在法庭上,汤建彬曾针对折算表提出质疑。首先,孙某等人的犯案时间为2016年3月,早于折算表的印发时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其次,折算表不对外公开,会影响公民对相关行为的刑罚预测,“比如我的当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标准量刑了。”
汤建彬认为,相较于传统毒品,新精活案件有从轻处罚的趋势。
2018年6月,最高、江苏高院曾将汤建彬代理的孙某案定为新精活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孙某、贩卖了16公斤“4-氯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的标准,应折算为2.2公斤。“在一些案子里,2.2公斤足够判了。”刑辩律师张雨说,但2017年10月,常州市中级一审判处孙某15年。
江苏高院在案例评析中写道:“综考虑该的滥用范围小、列管时间短、孙某具有坦白情节等因素……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原则。”
朱明勇认为,这种差异源于新精活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除非检方能够证明被告人制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则裁判时都会比较慎重。“如果这个东西事实上没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杀了,以后怎么办呢?”
针对此问题,2015年5月,最高在《全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管制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处罚;但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上述麻精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药品的具体流向和用途,之后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朱明勇说,比如张正波案,海关截获的运送涉案麻精药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为德国某化工集团的办公楼,因此他有理由推断“4号”只是一种化学中间体,用于工业用途或科研用途。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张正波案是社会影响的一个。”一名刑辩律师说,去年年底,这名律师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审期间,公诉人就表示自己专程去过武汉,向“张正波案”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取经。
在朱明勇看来,张正波案的结果可能影响接下来的许多新精活案件。重审中,张正波虽获改判,但其家属仍然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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