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明细的记录怎么删,零钱明细记录怎么才能快速删除
如何删除变更详细记录,如何快速删除变更详细记录?*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关晓普柴亚新。
视频制作|叶元璋
在手机上浏览购买信息,然后一转身,接到一个装修销售电话;谈某个商品,打开购物APP就会收到同类的广告推送.类似上面提到的“被APP监控”的场景,很多人都不陌生。
11月8日,工信部对《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行动的通知》进行了解读,指出要建立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信息清单,让用户知道企业收集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会被共享到哪里,会被用到哪里。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屡被曝光,线上线下都存在隐患。
QQ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亚朵非法使用个人信息.11月3日,工信部通报38款app存在超范围、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要求11月9日前完成整改。而APP超范围、高频请求权限、非服务场景下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出隐患。
个人信息画像的使用有利于用户体验,为数字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导致了大数据“杀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专项调查显示,88.32%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被杀”现象普遍或非常普遍。
“大家对‘扼杀’大数据的问题感受比较明显。”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黄道立表示,“杀”大数据是指互联网平台依靠数据优势和信息不对称,对用户进行价格歧视。主要是算法定价造成的,典型的是新老用户在价格上的区别对待。
除了收集利用不当,一些企业或个人还将个人信息摆上交易台面,明码标价出售个人信息,滋生了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个人信息泄露、交易、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例如,江苏淮安警方破获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某银行员工以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银行卡用户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余额甚交易记录牟利,涉及个人信息5万余条;某快递公司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40万条,其中约4.5万条有效信息以每条1元的价格打包出售给电信诈骗高发地区。
个人信息侵权不仅限于线上,线下也有,尤其是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数据的采集和利用。除了在车站检票、移动支付等场景中主动“刷脸”方便之外,还存在被动“刷脸”而不自知的风险。
一些商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非感应式”人脸识别技术来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10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商场人脸捕捉的案件。一名大学生在杭州某商场购物时,发现一家店铺外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消费者只要到店,就会被自动抓取并注册成为会员,而商家则通过结人脸信息和消费行为进行营销。
还有卖家公开出售人脸识别视频,在社交平台买卖人脸信息。由于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被贷款”、侵犯隐私和名誉权等问题时常发生。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在2万多个re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个人信息保》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应当明确理,并且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的收集应以处理为目的,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鹤庆表示,个人信息处理器只有在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如果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再次告知个人并征得同意。
在《个人信息保》中,“告知”一词出现16次,“同意”一词出现27次。“‘告知-同意’规则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必然要求。为了确保个人对信息处理“完全知情”,他应该知道谁在处理他的信息,信息是如何处理的,信息对他有何影响,以及如何要求更正、查询、删除个人信息等。”*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授刘锐说。
“同意”不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个人信息保》明确规定了两种同意机制,一是广泛同意,二是个别同意。例如,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披露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对主体的重要性不同。有些是敏感信息,有些是隐私信息,有些是一般信息。所以告知的力度,同意的方式,明确的程度都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表示,33,360,010-30,000做了详细区分。
《个人信息保》还对群众强烈、不同意就不能使用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扼杀”大数据等现象做出了明确回应。比如,该法第二十四条直接提到大数据的“杀戮”,有利于规范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应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个人实行不理的差别待遇。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往往被裹上技术中立的外衣,甚被算法等操作系统勒索。”龙秋微说,个人信息加工活动的本质是一种
科技应用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行为治理,必须进行科技治理。《个人信息保》建立了强大的监管体系,并且深入到技术治理层面,最终目的是让技术向善发展。滥用用户个人信息源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守门人”规定等倒逼互联网企业规范行为
“我们为你增加了个人信息浏览和导出机制,设置了系统权限和应用授权管理入口,增加了个性化管理途径更详细地披露了微信是如何处理你的个人信息的。”近期,微信等多家APP向用户发送了类似告知。
“Apple已为《个人信息保》做好准备。”苹果公司也在发送给用户的邮件中承诺“确保用户能了解、能获取、能更正自己的个人数据,能限制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并且能删除这些数据。”
一家互联网公司法务表示,“为了遵守《个人信息保》,各家互联网企业的法务都在加班,面对细致的规定,需要改的地方太多了”。
以阿里巴巴为例,用户在淘宝上的消费记录,通过算法加以分析,形成对个人的授信核定,继而催生了花呗等金融产品。
“从信息采集、加工再到价值转化,是一条完整的数据价值链。基于这样的商业逻辑,很多互联网公司倾向于尽可能大幅度、广覆盖地去采集更多个人信息并形成数据。这就是过度采集的原因。”刘典说。
反观消费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几乎都建立在基于个人信息的消费数据上,靠广告盈利也是众多APP免费的基础。通过采集信息对用户“画像”,其中的核心数据往往和个人信息中偏隐私性的信息高度相关。风险随之而来,毕竟数据被采集后,其具体应用场景难以预测。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个人信息保》第五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守门人条款”:一是将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修改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二是在项中补充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制度体系的义务;三是单独增加了一项守门人义务,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为用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感知,11月1日,工信部印发通知,要求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即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并在APP二级菜单中展示,方便用户查询。同时要求APP关键责任链个人信息保护能力,鼓励应用商店为本平台APP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向APP开发者反馈相关问题并督促改正,防止违规APP上架。
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需要在实践中找到平衡,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已由2011年的9.5万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占GDP比重了超过15个百分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网上授课等无接触经济蓬勃发展,有效对冲了经济下行风险,加速了企业的数字化战略布局。一项针对全球两千多家企业的调研发现,疫情将全球数字化进程少提前了57年。
围绕数字经济,不少新业态仍处于发展阶段。它们以信息和数据的高度流动共享为发展前提。对大部分用户而言,一方面厌恶信息分享和数据泄露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并不排斥基于信息分享基础下获取一定的生活便利。这样的“隐私悖论”并不鲜见。
刘典认为,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核心问题在于用户个人空间的信息被拿出来放入公共领域、商业领域流通,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应该获得让渡出这部分权利的理补偿。此外,对于用户其他方面权利可能受到的潜在影响,也应该有一个好的救济手段。
在刘典看来,《个人信息保》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一是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救济手段,三是完善了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和整个监管框架的建构。未来,如何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这三组关系,还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商业实践中找到平衡。
过去,国内对于违法违规搜集个人信息的处罚手段有限,主要依靠企业自律,或是监管部门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和下架等方式,配套法律仍不完善。
此次《个人信息保》的生效,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谓“当头棒喝”。《个人信息保》明确,一般的违法行为,可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强化反垄断到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再到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数字经济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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