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

1年前 (2024-04-23)

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

3,360,010-1,010人认为需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综判断,通常三年后不会构成上市障碍。但如果重大出资不实或虚假,且有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三年后将是上市障碍。同意楼上的,实质重于形式,不能拘泥于量的变化。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三年内和36个月的表述有区别吗

创始与创业板的具体区别:

1.创业板是一种审计制度,要求有高度的持续性和的盈利额。创业板的盈利条件相对宽松,但都需要企业持续盈利才能发行上市。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包容性强很多。虽然我们也参考财务指标,但强调的是持续经营能力,而不是持续盈利能力。尚未盈利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只要其核心产品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都可以在科创板上市。

2.创业板现行定价机制采用直接定价。静态市盈率原则上是发行价的23倍。科创板完全采用市场化询价的定价方式。

3.创业板交易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科技创新板的交易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20%,公开发行和增发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三,增加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这是创业板没有的。第四,科技创新板股票从上市首日起就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而创业板股票对融资融券有严格的限制。第五,交易数量方面,在科创板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200股,可增加1股,最高申报限额10万股,最高申报市价5万股。创业板上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申报上限为100万股。

扩展信息:

1.表示,《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总体借鉴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注重信息披露、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登记程序、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第二,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我们需要清楚地知道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投资目标,这也是市场设立不同板块的目的。

科创板和创业板区别?

当然不一样。

上市规则是为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

启动方式针对证券市场和股东的适应性和风险控制。

地位分两方面考虑;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市规则是其融资的金钥匙。如果他们符上市规则,他们可以进入股市融资。

对于股市和散户来说,启动方法是最重要的,启动方法的理性是股市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是股东的风控保护伞。问吧。

创业板:“首发办法”和“上市规则”有各自不同的作用吗?地位、作用有什么区别?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章总则

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

节主体资格

第二节标准化作业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4节增长和创新

第五节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节上市条件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荣誉勋爵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不表明其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

节主体资格

第七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人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符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第十二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国家产业政策,符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节成长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

(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中国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中国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中国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聘任,中国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少一种中国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七章监管与处罚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还不同,目前沪市和深市还没有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目前正在酝酿中。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有说法认为,深圳的中小企业板,就是以后的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服务对象明确为中小企业。相对于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数设立等方面,都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起点要求较高,并且有连续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创业板作为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的一个过渡形式,在创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场,并逐渐向创业板市场靠拢。?创立中小企业板,可以为中小企业搭建直接融资的平台,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拓展空间。中小企业板也将使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次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侧重于大型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中小企业,这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业板设立目的是:(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动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业板上市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12个月)?·?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股量可减20%)?·?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资料参考万聚财经?www.niu15网站站点" rel="nofollo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