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一般赔偿5000块理吗-轻微伤一般赔偿不超过多少钱?

7个月前 (04-23)
1、轻伤一般赔偿块:轻伤一般赔偿多少?

轻伤的损害不严重,但伤者也需要赔偿,具体赔偿视实际情况而定。关于赔偿费用,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补偿:

1.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单据,结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手术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补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补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失职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受害人因受伤或残疾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计算残疾日期前。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损失的工作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

受害人失工补偿计算公式:

失工补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日/月/年)×失工时间

3、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时间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失职工作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的持续时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伤残认定后的护理水平,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障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押运费补偿公式:

押运费补偿金额=押运原收入×押运时间,或同级押运人员报酬标准×押运时间

4、交通费

根据被害人及其因就医或转院所需的押运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公费为准;相关证件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5、医院伙食补贴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医,不能住院治疗。被害人及其押解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中的理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住院餐补助补偿公式:

住院餐补助补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状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权利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损害对生、健康或者身体造成损害的,人民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其他原因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死者的近亲属。受害者。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在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和依照民法责任通则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无共同意图或共同过错,但因各自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并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或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果力的比例。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将其他共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放弃对诉讼中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诉讼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应当告知权利人放弃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请求权的情况。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因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的,侵权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赔偿权利人担保义务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