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7个月前 (04-23)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什么利弊?

1.利弊一般体现在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上。

2.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对外经济责任以出资人投入的资本为限。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清算,债权人不能以股东个人财产主张赔偿。

3.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伙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国的伙组织形式仅限于私营企业。一般伙制没有资格,不交所得税。包括普通伙和有限伙。伙企业可以由部分伙人经营,其他伙人只出资、共担盈亏,也可以由全体伙人共同经营。普通伙人对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独资公司,是指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公司,或称股份企业、股份公司、股份制企业,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形式下,股份是企业组织(公司、伙企业)的所有权凭证。股份公司公开和私下发行股票,通过经营、投资和财务融资创造利润回报股东。股东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将其代表公司所有权的利益转让给他人。1.避免双重征税

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由普通伙人和有限伙人缴纳。有限伙在美国风险投资业能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伙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有限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各伙人后,按照各自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度下的重复征税。

2.2.lp和gp的关系清晰,资金管理简单高效。

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伙充分授权普通伙人(gp)管理运营资金。在有限伙企业中,有限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拥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单高效。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

有限伙一般在《有限伙协议》,会给普通伙人(gp)更多的管理权限和更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在gp决策中,管理人对项目拥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出资安排和增资或减资表决程序简单,也可以解决保底股份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就激励机制而言,20%的利润分成通常被认为是有限伙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员的主要方式。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普通伙人在全额收回有限伙人的资本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即“管理费净收入”的激励模式。有限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伙人管理运营资金,使得普通伙人和有限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大大提高了普通伙人的积极性。

4.约束我

普通伙人从资金管理到投资收益的权限范围相对较高。在高效运作的同时,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国内部分有限伙企业在《有限伙协议》中规定了关于同业竞争的条款:lp可以与有限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己或者与他人作经营与本有限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而gp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的业务。gp在基金投资完成80%后才能投资;同时,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伙中的普通伙人对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有限伙在国内一般是5-7年,国外是7-10年,期限较短。如果有限伙人对普通伙人的管理不满意,可以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伙人。有限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出资应为“承诺出资”,登记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求时,普通伙人应当通知全体伙人按照《有限伙协议》的约定比例分批出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购的资金可能暂时不到位,但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资金可以集中投入,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率。但是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伙企业是有壁垒的。

有限伙制的运营劣势:

1.伙人的诚信无法保证: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伙人的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溯。伙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事前约定,后期lp很难监管gp。

2.开立证券账户尚未落实:伙企业为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的条件是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没有提到伙企业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3.政府政策偏向暂停有限伙发展:有“倾斜”公司制度、在政策上“打压”有限伙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各部委标准不一: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的伙人制度,但还是会有问题,比如开证券账户。一些当地的工商管理人员不熟悉有限伙企业的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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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利弊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受到严格的财务及税务监督,利是不会产生更多的税费;不利影响是一旦发生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扩展资料:

公司要求: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

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理。

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

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受到严格的财务及税务监督。但是不会产生更多的税费。不利影响是一旦发生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补充: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