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摔婴案(林州摔婴公安局长)
林州摔婴案(林州摔婴公安局长)
长寿摔婴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主要是因为摔宝宝的孩子是小学生,和受害者没有任何原因和敌意。这孩子应该是无辜的,善良的。我们应该关注连成年人都很难做到的事情吗?我们的教育有什么问题导致一个小学生做出如此恶劣甚令人发指的事情?虽然孩子有错,但更深层次的教育问题值得关注吗?
长寿摔婴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主要是因为摔宝宝的孩子是小学生,和受害者没有任何原因和敌意。这孩子应该是无辜的,善良的。我们应该关注连成年人都很难做到的事情吗?我们的教育有什么问题导致一个小学生做出如此恶劣甚令人发指的事情?虽然孩子有错,但更深层次的教育问题值得关注吗?
警察摔婴案判决为何遭质疑
1月28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迎来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被告人郭增喜三年。郭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上诉。
林州警方杀婴案发生后,当地警方迟迟不立案,也没有及时上报上级,受到了市民的质疑。如今,“只判三年”因为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差距而受到更多质疑。
郭增喜因孩子头部受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判处刑罚。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就本案而言,量刑的关键在于伤害的认定,这决定了他适用的量刑幅度。是否存在自首、主动赔偿、对社会影响恶劣等多种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也将成为综考虑的因素。
根据司法鉴定,涉事认定女婴的伤情为轻伤,而此前的报道则称“婴儿当场晕倒,被抢救脱离危险。但女婴颅骨三处骨折,颅骨充血,很可能留下后遗症。”从专业角度来看,按照目前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果只是单纯的颅骨骨折没有其他症状,确实构成轻伤二级。但从非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之前对宝宝伤势的描述确实很可怕,很多人也有“宝宝伤势严重”的印象。
基于此,各地司法机关应及时披露具体案情,消除各方疑虑。《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表示,“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新闻稿、公报、互联网网站等方式,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也就是说,本案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地方在公开宣判、宣布判决后,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做好释法工作,了解本案可能存在的疑点,如婴儿伤害鉴定、量刑考虑等。
到目前为止,当地还没有人解释公众的疑虑。信息不对称也造成即使审判公正,也很难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消除疑虑,当务之急是实现更彻底的案件信息披露,尽快弥补信息披露的空白。警察也是人。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常识。他们也是人。警察为社会安宁付出了很多。我们应该知道。警察工作很累,所以他们应该受到尊重。中国的整体治安环境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与警察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我们有一批能干和负责任的警察部队。但是环境在变,时代在变,社会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社会案件的结构也在变,就像病毒一样。一切都在变化,国家需要更加稳定,社会需要长期稳定,警察需要跟上社会发展。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继续为警察的圣职责和精力做出贡献。在其他西方国家
杨早:儿童只是财产吗
杨早(北京学者)
这种说法有历史依据。古希腊历史之父希罗多德讲过一个故事:十个科林蒂安人被令杀死一个小男孩,因为根据谕,这个孩子成年后会摧毁他们的城市。但是男孩的母亲认为这些人是来友好访问的,所以她把男孩放在其中一个人的怀里。这时,男孩笑了。微笑感动了那些人。他们离开了,没有完成他们可怕的任务。
这个故事充分说明,在古代,人们已经意识到,孩子作为极其弱小的人,仍然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是“心心相印的人”的爱(虽然这种爱是脆弱的、不确定的)。
由此,我们或许可以了解长春婴儿连同汽车为何被盗,影响了整个城市,北京和林州有多少婴儿坠楼的案例被怪罪。就连婴儿坠楼案的主角,面对媒体镜头,也反复强调自己是醉酒状态下的冲动行为。北京的——雷寒说,他不知道车里有一个婴儿,而林州的警察郭增喜说,他认定坠落的是一个玩具。应该说,虽然这些案例看起来不可思议,但从公众的反应来看,关爱儿童的社会共识依然存在且强烈,没有理由因为这些被放大的特例而怀疑世界人民。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些肇事者
心态,会发现肇事动机耐人寻味。长春盗车的周喜军,据他自己交代,下手掐死婴儿非常干脆,几乎没有犹疑的过程,以致完全可以判定他只是将婴儿视作他财物的一个障碍。而摔婴的韩磊,自称他与婴儿母亲发生争执撕扯后,觉得周围那么多人,“打女的不适”,于是想通过摔车来惩罚对方。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摔的是婴儿而非童车,韩磊的主观动机是想通过摔一样东西来达到损害对手之目的。杀婴、摔婴虽是特例,但这种丧失人性的行为必须严惩,以救赎人心,但我们发现,在具体判例中因为过于侧重经济惩罚,容易使人产生“儿童物化”的联想。林州被摔婴儿的父母,事发后接受了肇事者赔偿,从而让肇事民警只遭到禁闭15天的内部处理。无论婴儿父母是否情愿,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在某种话语系统中,“儿童只是财产”也是一种共识。
不只是个人会如此认为,长春一审判决受害婴儿家属获得的赔偿只有1.7万元,远低于国家收取的罚金5万元。这种对儿童性的估值相当荒谬,也引发极大争议,但它背后是铁的逻辑:儿童是财产,而且并非重要财产完全没有考虑儿童被害对父母、家属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
如果从“儿童即财物”的逻辑出发,则北安一位父亲连续针扎自己女儿的行为就可以得到解释:既然这个父亲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那么女儿就不是自己的财产,反倒要消耗养育成本,因为下手残害女婴符趋利避害的经济人理性。
纵观中外儿童发展史,会发现儿童被社会赋予过三种属性:一是父母家族的财产;一是国家或社会的共同财富;还有一种是独立、完整的生体。正是对儿童属性认知的不同,导致对待儿童态度的错位,大部分骇人听闻的伤害儿童事件,都可以应用这种认知错位来讨论其原因。(原标题:儿童只是财产吗)
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