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林森浩投毒案怎么看)
林森浩投毒案(林森浩投毒案怎么看)
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专家从哪些角度分析这起案件
该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贤权。他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难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实施明显的危害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非常清楚,这就排除了他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其次,黄洋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漫长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林森浩对有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只要他早点说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就可能不会发生。然而,林森浩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冷静地等待黄洋的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贤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通常是直接故意发生的,如用刀割伤被害人的非生部位。然而,在本案中,林森浩使用了致毒药来伤害对方,所以从主观上来说,它不可能只有“明确的伤害意图”。
于“过失致人死亡”,刘贤权也不同意,因为林森浩在本案中有明显的危害,最终导致了黄洋的死亡。林森浩和黄洋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今,林森浩一直住在复旦大学一宿舍421室。一年后,黄洋被调到宿舍。此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听黄洋等同学调侃说愚人节要来了,他想做个节目。
看到黄洋自豪的笑容,林森浩回忆起在其他学校毒害别人的事件,并计划毒害黄洋,这让他的同学很不舒服。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自己实验后剩下的储存在实验室的有毒化物拿到宿舍,注入饮水机水箱。
2013年4月1日上午,与林森浩共用一间卧室的黄洋起身拿水喝。饮酒后出现干呕,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安全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黄洋中毒报案,上海警方立即组织专案组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室友的同学林涉嫌重大犯罪,当晚被依法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3点23分,黄在上海某医院死亡,警方称在学生宿舍饮酒。
机器内残留的水中检测出一些剧毒化学品,确定其室友林涉嫌犯罪。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请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实施逮捕。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1.经审查,最高人民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心用毒药伤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拿东西为借口向他人借用钥匙,随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他拿出2011年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在这里的装有残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放入医疗废物袋中,带离房间。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返回421室,趁无人之机,将注射器内的试剂瓶和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放入该室饮水机内,然后将试剂瓶等物放入医疗废物袋内,丢弃在宿舍楼外垃圾桶内。4月1日9时,黄洋从421室饮水机取水,出现呕吐等症状,即当天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检查后发现肝功能受损,于是住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重,被转到我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从那以后直到4月11日,林森浩从未说出真相,包括他被公安人员调查询问的时候。4月12日0时,公安机关确认林森浩涉嫌犯罪并传唤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其在421室饮水机中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获救后死亡。据法医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引起的急性肝坏死引起的急性肝衰竭,随后是多衰竭。
2.最高人民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化学品,危害严重,将大剂量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放饮水机,造成被害人饮水后中毒。当受害者住进医院,特别是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时,林森浩仍然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并明显故意谋杀。而且,他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对受害者的不满只是因为日常琐事,即他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故意采取隐蔽措施,将剧毒化学品投入饮水机,杀害无辜受害者。罪行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林森浩被绳之以法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但不足以从宽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法的。据此,最高人民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维持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