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1年前 (2024-04-22)

高温费(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发布的通知:

1.要求当地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减少高温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者在室外工作,日最高温度在35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或者缩短工作时间克扣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雇主也应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或33以上的工作场所露天工作。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下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每年6、7、8、9、10月发放,计入企业成本。与炎热天气相关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也根据新政策执行。例如,在职且由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也需要纳入支付范围。如果员工不正常出勤,可以根据其实际出勤和提供的工作日进行折算和支付。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过去露天作业、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分发时间从过去的7月到9月延长到6月到10月。也就是说,每年6月10月,即使劳动者不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以在此期间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另一方面,天气炎热时,室外作业人员和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高温作业人员可获得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货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防暑降温费用应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素劳社会保险[2007]2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市税务局,市直各委(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18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素劳社薪[2007]18号

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直各厅、局,省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员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二是用人单位应理安排员工在炎热天气下的工作,适当调整员工在炎热露天作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安排,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限度减少员工中暑带来的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安全。

三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夏季作业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企业夏季正常生产经营。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员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标准的高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