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令(123号令新规定,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条件)
123号令(123号令新规定,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条件)
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对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订单号。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八十九条附件二。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九)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中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6分: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驾驶机动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不足20%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时速超过20%但未达到50%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以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速度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以下是高速超速等级和罚款:
1、超速10%以内不罚款,不扣分,交警警告处理。一次罚款0分,一次罚款0分,不能通过年度评审不处理!
2、超过10%不足20%的,罚款200,扣3分。
3、超过20%不足50%罚款300,扣6分。
4、超过50%罚款1000,扣12分。
如果想避免超速罚单,建议在车内安装一只美国眼镜蛇电子狗。它的运动和定速测量都比较准确。一直在用,效果挺满意的。与您的骑手分享。
公安部123号令关于驾驶审验制度有哪些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但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在本评分周期内免于验证。具体规定参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订单号。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但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在本评分周期内免于验证。
扩展信息:
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起步、直线行驶、变道、过路口、靠边停车、过人行横道、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点、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残疾人自动变速器客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测试项目不得少于10个。要求的测试项目有:上车、起步、直线行驶、变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
其中,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也应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进行测试。夜间或能见度低时,应乘坐不少于20%的其他准驾车型进行测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测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测试项目。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年度驾驶证考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点》(令第123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六)被发现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或者长期吸食依赖的;
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无癫痫、精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史,无酗酒和吸毒记录。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但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在本评分周期内免于验证。具体规定参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次)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