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全文(新交规可以不带驾驶证)
新交规全文(新交规可以不带驾驶证)
新交通法规 2010年4月1日全文
2010年4月1日交通新规全文: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订单号。公安部第1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
2.第十一条款项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残疾人自动变速器乘用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
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听音: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可以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设备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第五项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须有三指健全,四肢、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如果手指末端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箱汽车机动车驾驶证。”第六项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右下肢和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自行乘坐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客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挡乘用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以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变速器乘用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4.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可以在暂住地新增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5.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6.将第二十六条项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入证十日后预约考试。”
7.将第二十七条项修改为:“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轮式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考试许可证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考试许可后30日内预约考试。”
8.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任何申请的人
9.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许可驾驶类型要求,但符其他许可驾驶类型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减少许可驾驶类型。申请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
X.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三日内注销。其中,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再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
/p>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次扣十二分的新交规条款你好: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格后,驾驶证才能继续使用。新交规一次扣12分的几种情况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