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始末(案康某)
案始末(案康某)
冤案结果如何?
——搜索了两年仍未获得的案判决书,在今年4月突然秘出现。
,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夏聂庄村人,在鹿泉综职业技术学校(鹿泉冶金机械厂)办工厂当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电化厂宿舍区,因涉嫌犯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富抓获。1994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和妇女被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不公开审理此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认定:“1994年8月5日17时,骑自行车到石郊孔寨村石芬路中段,找到石家庄液压件厂下岗女工康菊华。聂故意用自行车将向前骑行的康菊华拖到鲁东玉米地,用拳头猛击康的头和脸,使康失去知觉,并了他。后来,我带着花袄,一拳打在康的脖子上,使康窒息而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犯奸妇女罪,判处,。决定执行,。"
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作出(1995)冀刑钟艺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认为,“上诉人拦截妇女并将其杀害,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原审判决确认事实正确,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仅在原判决第(二)项“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5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费用2000元;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石刑子楚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犯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犯罪,判处十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
“本判决核准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十五年,决定执行,。”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北京时报等数十家全国性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民警在网上抓获河北省公安厅通缉的逃犯王书金。王书金承认自己曾多次,其中一次是在1994年8月,他在工作的石家庄液压件厂旁边的玉米地了一名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护送王书金到石家庄液压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震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了他当时的犯罪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答
你好!真正的凶手叫王书金。详情如下:
最高人民认为,对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法性存在疑问;与档案中的其他证据一致的供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怀疑;有人怀疑是否有人犯了罪;原判所依据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不符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案件宣判后,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公开宣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宣读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说明。据悉,将依法启动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责任追究等后续工作。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的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当天下午,康梦东与康某某的同事于秀琴等人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西玉米田发现康某某的衣服和内衣被杂草掩埋。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侧玉米地被发现。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康某某被。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
十年后的2005年1月,另一名被告王书金承认自己是案的凶手。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的请求,最高人民指示山东省高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经审查,认为原
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重新审判该案。最高人民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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