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住户口(如何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常住户口(如何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市常驻户口?
1.外省市人员符《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向试点小城镇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已婚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退休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明,辞职的必须有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失业的城镇居民必须有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试点小城镇对申请人出资额出具的验资报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和凭证;
2、本市农民申请小城镇户口应向试点镇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家庭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已婚人员出具的结婚证;
(4)试点镇出具的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五)其他相关证明;
京郊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京郊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条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号文(国发〔1997〕20号)精,适应本市城郊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人口有序向小城镇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理配置,加快城郊城镇建设,结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户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试点城镇户籍审批管理工作。
市政府农林办和市规划、规划、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试点镇的经济发展、人口规模控制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试点城镇人口增长应当与当地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试点镇总体规划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本市对试点城镇的人口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全市人口增长计划和规划。具体规模由市公安局每年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和市规划计划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指标计划在各试点镇实施。
第六条登记为试点城市户口的,为城市户口。
城镇规划建设试点区域内农民土地被征收,需要依法安置,或者农村承包地、自留地被原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
第七条在试点城镇有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本市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一)在试点城镇购买两居室以上(含两居室)商品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
(二)在试点城镇工作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符试点城镇人口迁移相关规定的试点城镇常住居民直系亲属;
(4)干部,
(二)在平原地区试点镇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在山区等边远地区试点镇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产业的其他省市,其聘用的管理人员、1名生产骨干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平原地区试点镇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在山区等边远地区试点镇投资25万元以上兴办企业的个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4)在试点城镇共同生活的有突出贡献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教育、管理人才及其直系亲属。
本条所称投资,是指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投资,或者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且投资者已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同,同时生产经营投资已办理项目核准登记手续。
第九条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投资资金有经济财产或者财产来源不明的;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的
、通缉的;(三)市公安、安全等部门认为不适于迁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登记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二)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批准;本市跨区、县和外地迁入人员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户口准迁证》后,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制度。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外地人员,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往本市其他地区。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本市人员,自迁入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迁出的,按原户口性质迁往原户口所在地。
试点城镇常住户口迁出,应当有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因大、中专(技校)学校录取入学或参军入伍,不满规定年限需要迁出的,凭学校录取证明、入伍通知书,经批准办理户口迁移;因就业、调动工作去外省、市的,凭就业证明、调动工作的调令,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升学、就业、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中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投资资金逾期不到位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宣布其户口无效并注销其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试点城镇户籍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审批条件。凡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办理
北京市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是指持有北京市户口的公民,集体户口不行的,要户口跟房产挂钩的,相当于你有套房子,你的户口挂在一套房子上面,你就叫北京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