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8个月前 (04-22)

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彭宇案为何造成这么大影响?

彭宇的影响主要是因为彭宇案的负面影响,这是很多当事人始料未及的。作为政法部门,要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首先,要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出的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切实加强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不慎与26岁的男孩彭宇相撞。急于换车的彭宇立即搀扶倒在地上的徐寿兰,将她送到医院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治疗,并支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袭击者是彭宇。徐寿兰向,要求赔偿13万余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早上三辆车同时停,老太太要赶第三辆车,她从第二辆车的后门下了车。“一下车就看到一个老太太倒在地上,赶紧去扶她。

不一会儿,另一个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主动提出要帮助老太太。老太太不停地说谢谢,然后大家一起带她去了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发生了180度大转弯,老太太和她的家人坚持说他们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时30分,南京鼓楼区一审宣判。

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彭宇是否与老人相撞以及赔偿金额。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故判彭宇赔偿被害人损失40%,共计45876.6元。同,徐寿兰的律师说:

对判决事实满意,但40%的赔偿低于预期。另一方面,彭宇对这一判断表示不满。南京市中级人民二审即将开庭时,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1万元;任何一方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或对此案发表相关评论;双方撤诉后,鼓楼区一审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扩展信息:

为什么一个由审结、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在舆论上是“好人受委屈”“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被斥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对象?追溯“彭宇案”的演变主要有以下原因:

判断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两人是否相撞,但恰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缺乏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持,因此判决结果受到舆论质疑。因此,一些参加公听会的媒体逐渐形成了“彭宇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一审判决中,法官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开批评,导致一审判决普遍不被认可。在南京市中级人民二审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审前和解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

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解协议中增加了保密条款“双方不得在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出版物、互联网等)上披露相关信息和对此案发表相关评论。)”,这使得彭宇案的真相没有及时公之于众,经过几年的发酵,逐渐演变成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教材。

来源:百度百科-彭宇判例法是社会的底线,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很困惑,如果不伸张正义,邪恶就会猖獗。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更重要的是

请满意。次看到彭宇案的时候也觉得很可笑。第二次第三次也觉得浪费时间。但是当我做了一段时间的法人,你会发现法律倡导的正义和现实正义是有区别的。当年老太太摔倒是事实,老太太指认了彭宇,所以举证责任落在彭宇身上,但彭宇无法举证,他必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他在门口抱怨,媒体大肆宣传。的确,人们不能再帮助老人了,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但这只是一个没有证据的主观假设。假设彭宇帮老人受委屈。按照法官的思路,如果彭宇不小心碰到了什么人,他会帮他们送到医院。也是事实,表面证据确实,但彭宇没有证据证明。只能用委屈的形式来表达。但这是古代法律的出发点,即每个不被法律认可的人都会从自己的一面出发,即人性本恶,按照老子的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真相是什么并不重要。(仅影响双方)

一审判决中,法官对原、被告相撞的事实作出了一些推论和分析,并“以常理判断”施救者必须负责,背离了主流价值观,引起舆论哗然和公开批评,致使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就算是凭经验之类的认定彭宇撞上了,那也不要得过且过。

责任就是责任,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半补偿到底是什么?(彭宇赔偿40%)

假设,A和B有恩怨,最近恰好又矛盾了。然后,B被谋杀,但A没有证据表明他不在犯罪现场。(例如,独自在家睡觉,没有目击者)。

A能不能以“常识判断”为由判15年徒刑?(减半),这是扯淡!

在实际案件中,有时没有直接证人或物证,但大量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拒不认罪。那么,法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认定有罪。(这不是减半的问题)

因此,尽管彭宇案

已经过去,但是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是巨大的!

导致大多数的善良人不再敢做好事,就怕说不清楚,被讹诈。(特别是有个典型的案例在前)

这种“见死不救”似乎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很多人举南京的“彭宇案”为例:彭宇做好事吃了官司,赔了钱。所以,做好人好事要认真考量。 彭宇不应该说是“做好事”吃了官司,法律制定的本意一定是扬善惩恶的。彭宇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彭宇承担40 % 的责任。二审双方和解,彭宇承担10 % 的责任,赔偿10000元结案。 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但这个案件问题出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没有证据证明,而依靠并非常理的“常理分析”认定事实寒了大家的心。认定事实要讲证据,没做到这点,应该说判决是有问题的。这个案件本来可以通过上级来纠正,但是为了“面子”,各级选择了“做工作”让当事人调解,并对调解结果保密,从而失去了向社会解释法律扬善惩恶本意的机会!让社会产生了误解,以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媒体在彭宇案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这种推波助澜由于导向错误起了很坏的作用。为了抓眼球,媒体假设彭宇是做好人好事而吃了官司,从而直接导出“好人没好报”!假设彭宇真的碰倒了老太太呢?这种情况没有媒体去考虑。多数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兴趣,也没有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只是一味地去迎大众的心理。社会上出现大量“见死不救”的事例,难道媒体没有责任?! 但是,我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导致我们现在“见死不救”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现实中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遵守规则的吃亏,破坏规则的受益!由此及彼,大家都要衡量做好人的风险,于是选择了“旁观”。

南京彭宇案,现在进展的怎么样了?

qq专题上专门有这个讨论】

我觉得彭宇应该提起上诉,我看那个法官的断案依据十分不充分

以下 from qiubayaya

多行不义必自毙,南京彭宇案进展

据南京中院和市检察院以及市公安局的综消息(本消息是由在市检察院的一位资深检察官透露):涉案的鼓楼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的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据悉此案让江苏领导十分恼火,指示必须严肃从重处理司法,为建设法治江苏、诚信江苏、和谐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并指示省、市有关部门看望和慰问彭宇,此案的二审结果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将在所有案件审结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以上信息来源均为个人途径所得,绝无造谣生事之意,只因听了这样的消息后,感到大快人心,我们的和政府是在主持正义)彭宇败了,判他赔那个老人一万多吧,数字记不清了,不过不在于数字多少,而在于会判彭宇败诉,呵呵,自那以后我看见有人摔倒就离的远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