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状告思而学商标侵权 判赔30万元
1年前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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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思而学辩称其机构名称的使用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武汉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相似度非常高,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