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多久不交费属于脱离组织有什么影响吗(多年未交费如何挽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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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的员的处理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居所或住所后没有音讯,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的存在。下落不明期限的起算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应从自然人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这是民法上所讲的下落不明。员的下落不明,则是指的*员,没有向其所在的基层组织报告、不参加组织生活,也没有音讯,这种状况不间断的、持续的存在。
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费,或不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员除名,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员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被认为是自行脱。
在工作实践中,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费,并且有严重的行为,但支部大会没有决定将其除名,或者没有上报上级组织批准,这就属于纪条规上所讲的下落不明的员。有些员后,企图一跑了之,以此来逃避纪追究,《纪处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后下落不明的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的,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组织应当按照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规定:“对有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籍纪处分的,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籍。”这个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下落不明的员有严重的行为;二是该严重的行为按照《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开除籍纪处分。如果下落不明的员仅有一般行为,或者有严重的行为,但按照《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不应给予开除籍处分的,组织都不应作出开除籍的处分决定。
《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规定:“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组织应当按照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据此规定,组织对下落不明的员作出除名决定的,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下落不明的员有行为;二是该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如果下落不明的员没有行为,或者虽有行为,但下落不明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的,组织就不应当作出除名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章上所讲的除名,是指自行脱的除名,有无在所不论。而《纪处分条例》上所讲的除名,除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而且还必须具备该员违犯的纪律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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