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1年前 (2024-04-2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玮宝宝的小黄黄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
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
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持续对行为守则及其细则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完善从业人员行为的长期监测机制,并建立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
针对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有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高级管理层应视其严重程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追究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仍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