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两种判断力

1年前 (2024-04-22)
康德的两种判断力鹰野   康德指出有两种判断力,一个规定性的,另一个是反思性的。
所谓规定性的判断力就是先给定了一个普遍的规则,然后我再据此而作出相应的判断这样的能力。
例如我之所以能够判断一只蝴蝶是凤蝶,就是因为我预先知道了那普遍的规则,即什么样的蝴蝶才是凤蝶。
乞丐拾金不昧的例子也是一样,我之所以判断那是拾金不昧的行为,当然是因为我预先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拾金不昧,所以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
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两个例子虽然浅显,但却也许不是准确的,因为在康德这里,作为规定性的判断力的这个条件本身是应该有一定条件的,甚是先天的先天条件,不能够什么样的条件都可以,例如为蝴蝶分类的标准这就谈不上是先天的条件,什么是拾金不昧也许同样是这样的情形。
这样的话,在康德那里,规定性的判断力也许就只有基于下面要说的知性为我们提供的普遍性的规则了。
于反思性的判断力或者说反思判断力,就是那种规则即普遍的条件并没有被给予,于是,我们要作出判断必须作找出这样的规则才可以下相应的判断。
就象上面的蝴蝶的例子一样,倘若我并不清楚凤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而我又想对这只蝴蝶作出分类,我当然必须先去看蝴蝶是如何分类的,找到那个分类的规则,才可以作出相应的判断,我当然也可以找到。
这时候,我们这种判断力就是反思性的判断力了。
康德认为,我们的知性本身是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则的,因此我们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性的判断,但他认为这样的规定性的判断力只是quot归摄性的quot,即存在着一条先天的规则或者说规律,它将知性所及的一切对象都归摄其下,所以它quot不必为自己思考一条规律以便能把自然中的特殊从属于普遍之下quot。
为什么呢?当然是因为它既然将一切对象都归摄于其下了,所以当然不必再找别的什么普遍性的规律来规定这些对象。
显然,知性这样的普遍性的规则就是知性的本质了,即知性乃是一种先天之能力,它可以和一切现象结在一起而形成相应的认识或者说知识,正因为知性在这里可以和一切现象结,所以它才是归摄性的。
不过,在这样的规定性的判断之中、在这样的归摄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它的一个缺陷,就是自然万物即现象之总体是如此之丰富,以康德的话来说就是quot自然界有如此多种多样的形式quot,它们就象是那普遍的自然概念的万千quot变相quot一样,它们是不可能通过知性那最普遍的、因而也是最简单的普遍性的规则而得到规定的,而它们显然也不是杂乱无章的,即也是有着某种规律的,就象大自然中的那些蝴蝶们,请问知性告诉了我们它们的quot规律quot吗?使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它们。
当然是没有的,这种规律我们得自己去找。
而这种规律也就是存在于它们之中的那种统一性,那多样之中的统一性。
当然,这些统一性可能只是经验性的,即只是一些quot经验性的规律quot,但既然其中存在着规律,我们就必须认为其中存在着某种quot哪怕我们不知晓的多样统一性原则quot,并且因此这些规律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现在我请问,我们要如何找到这些规律呢?显然只能通过反思判断力去找。
就象对于那些蝴蝶们一样,将它们分类的规则或者说规律在大自然中是没有的,知性也不会告诉我们,而要告诉我们自己去找、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我们的反思判断力去找,因为这种反思判断力如康德所言,它有一个quot任务quot,就是quot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遍quot。
这时候,我们又应该问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在寻找这些规律之时,即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遍之时,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原则呢?当然需要,就象在为蝴蝶分类的例子中一样,我们的分类就是要找到在不同的蝴蝶之间存在着的某种规律,例如都有着相类的翅膀花,但在这些规律之上还必须有一个更高的原则,例如为什么要从蝴蝶的花纹之中寻找其规律,而不是根据其腿脚或者触角的形状去分类呢?显然是有某种原则使科学家们觉得应该从蝴蝶的花纹去分类而不能从腿脚或者触角的形状去分类。
还有,康德认为这种原则不能够是经验性的,因为它要为所有的经验性的判断提供依据,就象蝴蝶的例子一样,它必须为所有对蝴蝶的分类提供依据,因此这个标准自身不能够是经验的,而必须是先验的。
当然,在蝴蝶这个例子里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有问题的,因为大可以反问:分类学家们之所以根据蝴蝶的花纹去分类,本身就是一种经验的结果,是因为他们观察到根据这样的标准的分类才可以最完整地对蝴蝶作出分类。
这样的反驳显然是有道理的,因此,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蝴蝶这个例子在反思判断力这里只是为了我们理解的方便所作举的一个例子而已,并没有完全的或者说性的代表性。
倘若要进行性的认识,我们当超越蝴蝶或者一切现象而抽象地看到这一点:当我们为一切现象寻找其规律之时,我们当看到所有这些规律它们显然是经验性的都必须来自于一个最高的原则,这个原则本身不能是经验性的,而必须超越一切经验,即先验的,只有它才可以作为反思判断力的最高原则,并且为所有的寻找经验性的规则而提供最终的统一性的依据。
这时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这样的问题了:那么这个反思判断力的最高之原则来自何方呢? 一个最简单的回答当然就是它是先天的了,就象知性一样,是我们一种先天的能力。
但这样的回答当然又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一来就是说它有先天的规律作为根据了,那么就不是反思判断力而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了。
那么它来自何方呢?康德的答案就是quot我自己quot,以康德的话来说就是quot所以这样一条先验原则,反思性的判断力只能作为规律自己给予自己,而不能从别处拿来(因为否则它就会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了)。
quot《判断力批判》,P14 也就是说,这个反思判断力自己给予自己一种规律,并且以此去为大自然中的多种多样的事物作出规律性的认识,以将这些特殊归于普遍之下。
就象上面蝴蝶的例子一样,我们不妨这样理解:我们自己制订了一条规则,认为应当根据蝴蝶的翅膀的花纹去为其分类。
当然,科学家们也正是这样做的,可以这样说:他们之所以要根据蝴蝶的花纹去为之分类,是因为他们想这样做,即这样的规则是他们自己给予自己的。
康德还指出,这种自己给自己制订的规律固然不能从自然之中来,同样不能quot颁布给自然quot。
个中的道理是很明显的:因为这个反思判断力的规律乃是来自于我们对自然的观察与总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这是quot取决于自然quot,即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而且,由于它们是带有主观特性的,即是我自己给自己的制订的,因此也是具有偶然性的,所以当然不能反过来去规定自然,作为自然之中存在着的规律。
还是象对蝴蝶的分类一样,怎样为蝴蝶分类这是相当主观的,此外当然也可以根据一些别的原则去分类,例如不是根据蝴蝶的花纹而是其生活的习性去分类,这也是可以的。
事实上,动物的分类法就象图书的分类法一样,并不只有一种。
这时也许有人会记起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说的人类为自然立法,所以要说明的是,在这反思判断力里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在人类为自然立法中,这个立法的基础乃是人类先天的知性能力,人类是基于这样的先天能力而为自然立法的。
而在反思判断力里,它并没有先天的东西作为基础,而只是人以主体自己给自己的规定作为基础,所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简言之可以这样说:知性为自然立法,而反思为自己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