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1年前 (2024-04-22)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龙凤(用工管理及用工风险防范) 01案例分析乔某与某公司劳动案(一)2009年11月19日,乔某进入某实业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职务。
双方签订了劳动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8500元。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公司给予乔某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按3年支付,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总计6万元。
2010年1月31日,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获批准。
2月1日,该公司向乔某去函告知公司与其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日起自行免除与终止。
3月20日,乔某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保密及业补偿金6万元和解除劳动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乔某仲裁请求,乔某不服,诉。
经审理后认为,乔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是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乔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签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损害向员工提出的要求,员工无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主动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乔某在公司工作未满1年,因此要求支付该费用的条件并不充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分。
公同在2010年2月1日,已书面函告乔某解除了保密协议,放弃了对乔某的竞业限制,可不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案(二)张某于2008年5月15日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署了为期1年的劳动同,工作岗位是研发工程师,且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工作期间所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009年5月14日,双方劳动同到期未续签。
2009年11月,某软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管理软件与其开发的产品几乎完全一致,该软件的问世抢占了某软件公司的市场,使其销售额大大下滑。
经某软件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软件是由利华软件公司开发生产的,而张某离职后即担任了利华软件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
某软件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要损失,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70余万元。
张某认为,某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保密费,所以保密协以是无效的,故其不应该遵守。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某公司没有向张某支付保密费,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张某的行为侵权,应该赔偿某公司的损失。
02律师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伴随着巨大而核心的经济利益,也存在相当的泄密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员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最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无疑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同约定的角度出发予以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
员工的保密义务基于法定或基于劳动同的随附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约定,员工在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且没有时间限制,也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的权,可以与员工签署,也可以不与员工签署,当然也可以单方解除已签订的保密协议。
案例(一)中,乔某工作时间没有达到公司承诺支付保密费的期限,公司解除了保密协议,因此,乔某没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
经过鉴定,案例(二)中的利华软件公司的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代码是相同的,张某泄密以及利华软件公司抄袭的情況十分明显。
同时,某软件公司的损失也是可以证明的,因此,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某软件公司的损失。
03法条链接《劳动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子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同,或者违反劳动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这些问题,你都清楚了吗?更多有关企业用工风险管控的问题请参加由蒋波老师主讲《员工管理与用工风险防范》实战研讨课报名咨询电话:龙老师课程时间:2019年5月11日(重庆)2019年5月12号(成都)安安寄语安安用工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会员在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有效控制劳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依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
双方签订了劳动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8500元。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公司给予乔某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按3年支付,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总计6万元。
2010年1月31日,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获批准。
2月1日,该公司向乔某去函告知公司与其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日起自行免除与终止。
3月20日,乔某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保密及业补偿金6万元和解除劳动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乔某仲裁请求,乔某不服,诉。
经审理后认为,乔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是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乔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签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损害向员工提出的要求,员工无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主动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支付2万元,乔某在公司工作未满1年,因此要求支付该费用的条件并不充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分。
公同在2010年2月1日,已书面函告乔某解除了保密协议,放弃了对乔某的竞业限制,可不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乔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案(二)张某于2008年5月15日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署了为期1年的劳动同,工作岗位是研发工程师,且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工作期间所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009年5月14日,双方劳动同到期未续签。
2009年11月,某软件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种管理软件与其开发的产品几乎完全一致,该软件的问世抢占了某软件公司的市场,使其销售额大大下滑。
经某软件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软件是由利华软件公司开发生产的,而张某离职后即担任了利华软件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
某软件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要损失,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70余万元。
张某认为,某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保密费,所以保密协以是无效的,故其不应该遵守。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某公司没有向张某支付保密费,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义务,张某的行为侵权,应该赔偿某公司的损失。
02律师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伴随着巨大而核心的经济利益,也存在相当的泄密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员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最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无疑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同约定的角度出发予以规定的,主要包括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
员工的保密义务基于法定或基于劳动同的随附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约定,员工在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且没有时间限制,也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的权,可以与员工签署,也可以不与员工签署,当然也可以单方解除已签订的保密协议。
案例(一)中,乔某工作时间没有达到公司承诺支付保密费的期限,公司解除了保密协议,因此,乔某没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
经过鉴定,案例(二)中的利华软件公司的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代码是相同的,张某泄密以及利华软件公司抄袭的情況十分明显。
同时,某软件公司的损失也是可以证明的,因此,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某软件公司的损失。
03法条链接《劳动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子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同,或者违反劳动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这些问题,你都清楚了吗?更多有关企业用工风险管控的问题请参加由蒋波老师主讲《员工管理与用工风险防范》实战研讨课报名咨询电话:龙老师课程时间:2019年5月11日(重庆)2019年5月12号(成都)安安寄语安安用工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将通过实际司法案例,重点分享企业劳动法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帮助会员在管理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有效控制劳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风险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水平,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依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