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

1年前 (2024-04-21)
康德的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余干一中 何仁平 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一是认识功能,一是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
在近代哲学中,康德是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的范围。
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
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人之为人的基本特征,人之为人的所有问题,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归根结底统统与此相关。
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会服从自然界的法则。
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会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
但是人却介于这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作用。
当然,这两种法则对他的作用是不同的。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作为自然存在物他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
理性法则就不同了。
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
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理论理性是必然的领域。
虽然“知性为自然立法”,但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在知性法则的限制之下,换言之,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也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自然界的法则源于我们的知性范畴,知性决定着自然的规律,难道我们不是自由的吗?首先,知性范畴是先天的认识形式,这不能由我们随意更改任意决定。
其次,人类理性只能提供知识的形式而不可能由其自身产生知识的内容,即质料,只有当感觉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感性质料的时候,这些形式才能发挥立法的作用。
所以当我们作为知识的对象的时候,我们也必须服从这些的法则并且受到感性的限制。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总是把知性法则看做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外在的客观规律。
与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相比,实践理性的理性法则是完全不同的。
如前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
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
因此自然法则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不是人必须服从而只是他应该遵守的法则。
这并不是说理性法则弱于自然法则,而是说它们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然法则支配的是人的自然性的一面,而理性法则影响的则是人的理性。
由于人始终是有限的理性存在,所以他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而应该遵守理性法则。
因此,理性法则作为人应该遵守的法则其表现方式与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体现为以“是”为系词的叙述式,而理性法则乃是由“应该”联结起来的令式。
换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伦理学是典型的动机论。
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的,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
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例如诚实而不说谎这个行为,我可能因为害怕失去信誉而不说谎,我可能迫于外在的强力而不说谎,我可能因为诚实会给我带来利益而不说谎,我也可能仅仅因为不应该说谎而不说谎。
显然,只有一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
商人经常标榜自己“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就此而论他的确是诚实的,但是他这样做的目的却不是为了诚实而是为了给自己带来利益,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动机不纯”。
当然,在这里动机不纯是无可厚非的,我们也提倡商人讲诚实,只是不要妄称道德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