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选编

1年前 (2024-04-21)
宪法知识选编赵东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
2、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4、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领导的,有各民主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5、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运共同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9、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5、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6、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7、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1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6、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9、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