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8个月前 (04-21)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kowo 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概念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同履行的实际事实。
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 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同双方接受。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法律关系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
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此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同,他是其他两个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如果此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
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同。
2.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 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保函是一种单务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由于银行保函种类较多,主要有:●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同有重要区别,它的主要特点:(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
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同的影响。
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
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
即使基础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同义务或者基础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
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同具有从属性,主同无效,作为从同的保证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
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
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3)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融资、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
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同。
●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BOND)多用于供货方/劳务方/承包人向买方/业主提供承诺。
●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REPAYMENT GUARANTEE)多用于保证一旦供货方/劳务方/承包人未能履约,买方/业主的预付金额能得以收回。
● 预留金/留置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多用于对同尾款的提前支取所做出的归还承诺。
● 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作用类似信用证,对同一方在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所做出的担保。
适及国内贸易。
● 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属于广义上的付款保函,对延期支付或远期支付的同价款及利息所做出的担保。
● 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指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行或贷款人所出具的对借款偿还的保证。
四、如何办理保函业务向银行申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或缴存保证金;向银行提交申请书、保函格式、同或招标书等业务背景资料、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贷款等资料;银行按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保函后交申请人带走或以SWIFTTELEX的方式直接向受益人开立;银行在保函载明的到期日后注销保函,或待保函项下的业务结束后由申请人退回保函正本后注销保函。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同关系不同信用证与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同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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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同履行的实际事实。
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 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同双方接受。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法律关系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
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此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同,他是其他两个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如果此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
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同。
2.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 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保函是一种单务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由于银行保函种类较多,主要有:●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同有重要区别,它的主要特点:(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
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同的影响。
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
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
即使基础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同义务或者基础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
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同具有从属性,主同无效,作为从同的保证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
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
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3)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融资、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
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同。
●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BOND)多用于供货方/劳务方/承包人向买方/业主提供承诺。
●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REPAYMENT GUARANTEE)多用于保证一旦供货方/劳务方/承包人未能履约,买方/业主的预付金额能得以收回。
● 预留金/留置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多用于对同尾款的提前支取所做出的归还承诺。
● 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作用类似信用证,对同一方在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所做出的担保。
适及国内贸易。
● 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属于广义上的付款保函,对延期支付或远期支付的同价款及利息所做出的担保。
● 借款保函(LOAN GUARANTEE)指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行或贷款人所出具的对借款偿还的保证。
四、如何办理保函业务向银行申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或缴存保证金;向银行提交申请书、保函格式、同或招标书等业务背景资料、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贷款等资料;银行按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保函后交申请人带走或以SWIFTTELEX的方式直接向受益人开立;银行在保函载明的到期日后注销保函,或待保函项下的业务结束后由申请人退回保函正本后注销保函。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同关系不同信用证与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同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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