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公诉词节选
11个月前 (04-21)
张扣扣案公诉词节选ggq 张扣扣案公诉部分内容,供大家全面了解,该案辩护词引发很多关注,但公诉词也一样精彩一些,更全面更理性更符我们时代的特点 …………………… 以上四点表明,被告人张扣扣虽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又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更多钱财,其选择与他人伙做生意,辗转于安徽、河南等地时,却又两次被传销所骗;后由于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学习适应能力不强、也无一技之长,虽然在杭州等地打工,还是收入不高,不能满足其旅游爱好。
后为能尽快挣大钱而远赴阿根廷、斐济,在远洋货轮上打工,但仅三个月就因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比预想要低,又与同事交恶等原因,于17年8月返乡;案发前,其再未外出打工。
在家期间,又因未成家、需要钱交电费、修房子等琐事与其父多次争吵。
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
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寻被告人的真实心理活动。
被告人张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确面对,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
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
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的,所以我就想办法挣钱,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相当花钱,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说明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上的错误观念;后在其二次返乡之时,因为无法自我排解而将负面情绪完全归结于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错误逻辑之中,他说“我是一个不甘平平凡凡过一辈子的人,如果平凡过一辈子还不如死了。
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
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我就产生了把王三娃杀了的想法”;可见此时的张扣扣已经因为没有宣泄途径,而选择了被害人一家作为宣泄对象。
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
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过得好了,自己有钱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对此,其姐张丽波也证明“我弟弟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里头就有牵挂,做事情考虑的就多了”;所以说,96年案件只不过是张扣扣杀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发之后,经过张扣扣家人申诉和上诉,已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和陕西省高级人民两级审查,认定96年案件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两级依照法律规定,均对该案进行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复查,对包括媒体关注的如“张福如申诉原审判决内容是什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顶包的情形、对王正军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赔偿款是如何确定的、王正军为何被准予假释”,等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刚才质证环节也已经详细出示。
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与两级对该案刑事部分的认定结论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
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的量刑适当。
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
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
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张扣扣犯罪根源的三个方面,足以说明本案系多因一果。
张扣扣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种种不如意完全归结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为,在这种荒谬逻辑下,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终用这种违反天理、国法、人情的,极端残忍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生活的不满,来逃避现实中的困境,这才是张扣扣杀人的真实动机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
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
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
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
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
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四、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更多钱财,其选择与他人伙做生意,辗转于安徽、河南等地时,却又两次被传销所骗;后由于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学习适应能力不强、也无一技之长,虽然在杭州等地打工,还是收入不高,不能满足其旅游爱好。
后为能尽快挣大钱而远赴阿根廷、斐济,在远洋货轮上打工,但仅三个月就因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比预想要低,又与同事交恶等原因,于17年8月返乡;案发前,其再未外出打工。
在家期间,又因未成家、需要钱交电费、修房子等琐事与其父多次争吵。
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
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寻被告人的真实心理活动。
被告人张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确面对,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
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
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的,所以我就想办法挣钱,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相当花钱,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说明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上的错误观念;后在其二次返乡之时,因为无法自我排解而将负面情绪完全归结于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错误逻辑之中,他说“我是一个不甘平平凡凡过一辈子的人,如果平凡过一辈子还不如死了。
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
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我就产生了把王三娃杀了的想法”;可见此时的张扣扣已经因为没有宣泄途径,而选择了被害人一家作为宣泄对象。
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
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过得好了,自己有钱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对此,其姐张丽波也证明“我弟弟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里头就有牵挂,做事情考虑的就多了”;所以说,96年案件只不过是张扣扣杀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发之后,经过张扣扣家人申诉和上诉,已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和陕西省高级人民两级审查,认定96年案件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两级依照法律规定,均对该案进行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复查,对包括媒体关注的如“张福如申诉原审判决内容是什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顶包的情形、对王正军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赔偿款是如何确定的、王正军为何被准予假释”,等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刚才质证环节也已经详细出示。
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与两级对该案刑事部分的认定结论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
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的量刑适当。
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
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
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张扣扣犯罪根源的三个方面,足以说明本案系多因一果。
张扣扣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种种不如意完全归结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为,在这种荒谬逻辑下,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终用这种违反天理、国法、人情的,极端残忍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生活的不满,来逃避现实中的困境,这才是张扣扣杀人的真实动机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
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
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
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
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
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