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的成书经过:新唐书是如何编纂而成
五代时期就曾有《唐书》(即《旧唐书》)编成,但宋仁宗认为《唐书》“纪次无法,详略失中,文采不明,事实零落”,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下诏重修。和元年(公元1054年)七月,仁宗催促“速上所修《唐书》”。前后参预其事的有宋敏求、范镇、欧阳修、宋祁、吕夏卿、梅尧臣,《新唐书》所依据的唐人文献及唐史著作均审慎选择,删除当中的谶纬怪诞内容,裁减旧史本纪十分之七。 总的说来,〈列传〉部分主要由宋祁负责编写,〈志〉和〈表〉分别由范镇、吕夏卿负责编写。在欧阳修主持下完成。〈本纪〉10卷和〈赞〉、〈志〉、〈表〉的“序”以及《选举志》、《仪卫志》等都出自欧阳修之手。因为〈列传〉部分出自宋祁之手,而欧阳修只是主持了〈志〉、〈表〉的编写,出于谦逊,同时欧阳修认为宋祁是前辈,所以他没有对宋祁所写的列传部分从全书整体的角度作统一工作,因而《新唐书》存在着记事矛盾、风格体例不同的弊端。所以《新唐书》署“欧阳修、宋祁撰”。其为二十四史之一。 《新唐书》对〈志〉十分重视,新增《仪卫志》、《选举志》和《志》,《志》附以马政,原有的《天文志》和《历志》篇幅超过《旧唐书》三倍,新〈志〉载有文武百官的俸禄制度,为旧〈志〉所无。又有屯田、边镇、和籴等,皆旧〈志〉所无。《新唐书》也恢复立〈表〉,立了《宰相表》、《方镇表》、《宗室世系表》、《宰相世系表》,历代官修正史〈表〉多缺略。清代学者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说:“新书者志、表,列传次之,本纪最下”,王鸣盛同时还指出《新唐书》史表的设置有一些不足,“窃谓史之无表者,固宜补矣,有有表而尤不可以不补者……禁军以宦官掌之,不但朝政尽为所挠,并废立皆出其手,则左右策中尉亦当表”。 宋祁有文名,曾任知制诰、翰林学士等职。他历时十余年完成〈列传〉,于嘉三年(公元1058年)交齐全部列传的稿子。欧阳修是北宋著名的文学家,擅长古文,他因参加推行“庆历新政”的活动,被贬为地方官,和元年(公元1054年)才调到朝廷任翰林学士,主持修史工作,等到他写定〈本纪〉、〈志〉、〈表〉,已是于嘉五年(公元1060年)的事了。 清代王鸣盛以《宋史·宋祁传》、《欧阳修传》为据,认为宋祁修书“在仁宗天圣之晚年,历明道、景祐、宝元、康定,庆历中告成,以书成进左丞云云”;“(欧阳)修之修《唐书》,乃在嘉祐之前和年间事,距祁稿成时,相去已十余年”,“书成,上距祁稿成约又二十余年矣”。因此,“二公修书不同时明矣”。这一说法,迄今仍为部分学者沿用,都未发现王鸣盛错缪的关键所在。其根源在《宋史·宋祁传》将“诏求直言”的时间误作“景佑中”,而这又是《宋祁传》中的一个年号。《宋祁传》文中指明宋祁受纂修《唐书》在“诏求直言”前,故王鸣盛误以为宋祁修《唐书》自天圣庆历,前后差不多也是17个年头。但《宋史·仁宗纪》景祐年间并无“诏求直言”一类的事,皇祐元年才有“诏台谏非朝廷得失”。《宋祁传》中宋祁“直言对”后紧接“进温成皇后为贵妃”,与《仁宗纪三》的记载相符,时在“皇祐”,而非“景祐”。显然,《宋祁传》是将“皇祐”误作“景祐”了,一下子把时间提前了10多年。 王鸣盛提到宋祁“守亳州,以稿自随”,《宋祁传》说得很清楚,是因为“坐其子从张彦方游”。传中虽无明确纪年,但宋祁是附在其兄宋庠传后的,前面《宋庠传》明明白白地写着:皇祐三年,“祁子与越国夫人曹氏客张彦方游”。宋庠受牵连罢相在这一年,宋祁出知亳州也是这一年。此时尚“以稿自随”,仍在修撰中,怎么会在庆历中告成?王呜盛的失误,一是不知“景祐”当为“皇祐”,二是后来在《蛾术编》卷九考知“祁修书凡七年,而自皇祐元年三年独秉笔,自此出知亳州,皆书局自随以于成,凡历十六年也”,却仍然坚持“宋欧修《新唐书》不同时”的结论。《宋史·宋祁传》的这一年号错误,除了《宋景文集》卷二九《直言对》有案语注明“仁宗本纪皇祐三年春三月诏求直言”,“本传作景祐中误”而外,迄今竟似无人知晓,请同仁们注意。就整个《新唐书》的纂修而言,应当说:新修唐史前后17个年头,前10年宋祁主持编修,后7年欧、宋共同“刊修”。草稿初成,呈宋仁宗审阅。仁宗看后,发现这部史书出于二人之手,体例与文采均不尽相同,于是令欧阳修删改修饰为一体。欧阳修此时却拒不修改,他说:“宋公于我为前辈,且人所见不同,岂可悉如已意?”仅校阅过一遍,一无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