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史上如何进行洪灾救济:减免赋税就食
两汉时期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自然灾害的多发期,其中水灾尤其频繁发生。对于两汉时期的水灾次数的统计说法不一,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统计的数字是76次,其他学者诸如陈业新先生的统计数字为105次,而杨振红先生的统计数字是78次,学者甄尽忠统计为92次,相互不一。但可以确定的是,两汉时期的洪涝灾害频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频繁的水灾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财产安全都造成惨重的损失。在水灾发生后,为了安抚灾民、保障民生和社会秩序,两汉政府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赈济措施,一旦水灾发生,就会按部就班地启动救灾程序救济灾民、恢复生产。 水灾过后,人民的生活往往陷入了绝境。为使失去生计的灾民能够度过暂时的难关,以保存民力,两汉时期的朝廷政府按照灾情发生程度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救济方法。学者甄尽忠在相关著述中总结了两汉时期政府对于水灾赈济的一些做法。 减免赋税是两汉时期水灾发生后最常见的赈济措施。政府根据受灾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赋税,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关于此类记载,在史书中比比皆是。鸿嘉四年,因关东连年大水,汉成帝下诏:凡“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绥和二年秋,因河南、颍川郡水出,汉哀帝下诏:“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永元十四年,汉和帝诏:“兖、豫、荆州今年水雨过,多伤农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田租、刍稿;其不满者,以实除之。”延光元年,京师及郡国二十七因雨成灾,汉安帝下诏:“又田被淹伤者,一切勿收田租。 水灾发生后,人民的家园被毁,无法在当地继续生活,两汉时期的政府就已经开始采取就食的方法赈济灾民了。就食是中国古代最常用的救灾办法之一,由于运输赈济的粮米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政府往往组织灾民向未遭灾、有粮食储备的地区逃荒,并派官员沿途护送,到达目的地后再发放粮食救济灾民,或向地广人稀之处,到达后给予赈济、发放田亩使其安家。《汉书·武帝纪》记载,建元三年春,“河水溢于平原,大饥,人相食。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史记》记载,汉武帝元狩三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使者分部护之,冠盖相望。其费以亿计,不可胜数。”元鼎四年,“山东被河灾”,汉武帝“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