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过渡性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附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对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做了明确。具体通知如何,详情见下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pide;(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pide;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广东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pide;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广东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广东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广东省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广东省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关键字:广东过渡性养老金